应缴营业税分支机构销售下角料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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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一户上市企业,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外地分支机构为应缴营业税施工企业(不独立核算),分支企业销售下角料(未进行增值税抵扣),该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外地分支机构的销售下角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鉴于该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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