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金融机构能否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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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享受“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且“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2009年该银行享受营业税抵减时,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相应抵减?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文件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只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因此,问题所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如果是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则今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已经抵减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后的应缴纳营业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实际上也抵减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办理了退税,则也相应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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