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为水力发电国有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距县城几十公里外。该单位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并根据缴纳税额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税额3%缴纳。这种情况合理吗?
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050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