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