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开展网上销售的业务。客户在我公司网站上选择订购产品的数量、规格、结算方式等内容后在线下订单,通常该公司在收到电子订单后,会通过电话和客户联系,确认订单内容。但该公司和客户不签署书面合同。网上销售是否需交纳印花税?电子订单是否会被视为“应税凭证”?如果电子订单不被认为是“应税凭证”,相关发票/结算凭证是否会被视为“应税凭证”?财税(2006)162号文 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公司的上述销售?国税函(1997)505号中“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公司的上述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它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规定:“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规定: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但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应征收印花税。该公司在网上开展销售业务,属商业企业,虽然未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供需双方开具的电子订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