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施工陕西省施工企业,在天津进行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我们从西安地税开《外管证》时,西安地税要我们必须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否则不给我们开,但我们在天津市“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外地施工企业在天津施工建筑营业税由此机构收缴)备案又要我们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但税法中这部分印花税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地争税源,增加了我们企业负担。请问我们应当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北京的某企业上午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因此,贵公司在天津签订的合同只要贴花了,就已经达到“三自”纳税的目的了,而不用再追究其是否应在行为发生地还是应在机构所在地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