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房开集团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B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 A公司开发一栋大厦,将其中1-33层出租给B公司用于酒店经营,并签订了无租使用协议,针对此项业务:是以A公司为纳税人,根据该栋大厦原值计算被出租的1-33层房屋的余值按1.2%申报缴纳房产税;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对此项业务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核定租金,向A公司按5%征收营业税同时按1-33层的租金从价按12%计算出租部分房产的房产税。请问,应按哪种方式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B公司无租使用A公司房屋应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