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这里的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指哪些法律法规?
答: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制定企业财务规章,既是履行职责的要求,又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从市场主体法律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乡镇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等等。可见,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对企业财务有关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了明确的支持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