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7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某人在本通知下发前,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金融债权转让意向协议》,现有两个问题:
1、其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金融债权转让意向协议》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下发以前签订的。本人向资产管理公司预付二十万元保证金,协议签订后,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经过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审核,批复了该转让项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暂缓办理涉及金融资产债权转让事宜,当地法院致函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同意暂缓签订本人资产管理公司合同。近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下发,此项目是否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按公告程序进行补登公告?
2、此金融债权转让在与其签订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产权交易所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处置,经三个月挂牌招标,无人摘牌后,其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金融债权转让意向协议书》。公开询价和招投标方式是否属于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在挂牌反招标未有摘牌的情况下,资产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答: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已自2008年7月9日起实施。该办法发布之前的债权转让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