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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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在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利用税务管理方式和手段的相对滞后,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引发了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如何适应建安企业新的管理模式这一命题的思考。本案检查人员在熟悉、了解建安市场特点的基础上,找准企业所得税检查的切入点,一举查实企业偷税的事实。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2007年度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检查组于2007年5月10日依法对某建安公司2005年~2006年度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由原国有建安企业改制,并于2003年8月5日注册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工程、模架工程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4亿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60.61万元。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亿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365.6万元。企业所得税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检查方法与检查过程 

(一)查前分析

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在实地检查之前,检查人员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查询了该公司2005年至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以及其他涉税资料。检查人员从企业报送的数据资料以及对建安市场的现状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需要在实地检查工作中加以确认或排除。

1.经案头审核,该公司2005年和2006年建筑安装业务的成本利润率变动不到1%,而实际建筑市场上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等)在此期间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根据这个情况,企业在市场实际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实际建筑安装业务的报表利润基本不变,检查人员有理由推断,该公司有可能存在未按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人为控制成本利润的行为。

2.该公司主营的建筑安装业务,此行业从业人员较复杂,大部分下属项目经理是原建筑包工头演变而来,他们对实际成本、费用的控制较严,而一旦涉及工程承包业务则容易人为虚列成本,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待关注。

3.结合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点,会计处理和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较多,特别是2003年至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行业连续下发多个有关税务处理的相关文件,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是检查组此次检查的重点之一。

4.检查前经了解,目前芜湖市建筑安装行业有三种不同企业所得税征收形式:地税局的1.5%随征、国税局的3.3%随征、查账征收。该公司由市某国有建筑公司改制而成,企业财务人员是否沿袭老国有企业的财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是该行业(建筑安装业)以前一直是由地税机关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随征的征收方式,而一旦改按查账征收方式,从管理上、财务核算上是否能跟上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一点需要税源管理部门特别重视,也是检查组特别关注的问题。

(二)检查过程

1.注重询问并调阅企业内部文件和其他资料,作为发现涉税问题的切入点。在到达该公司之初,检查人员首先与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交谈,详细询问了该公司的成立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并通过与非财务人员非正式谈话,了解企业更真实、更完整的经营情况。通过交谈了解到,该公司原负责人将其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但未入账,后将投资转让应分得的利润截流用于折抵该公司改制的注册资本金。通过查阅该公司的内部文件以及其他材料,确认了该公司账外投资取得投资转让收益而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在交谈中还了解到该公司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核算是所谓的“倒挤法”,通过调取相关凭证审查,发现该公司根据建筑安装的工程结算收入减去下属项目施工单位应上缴该公司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建筑安装施工成本(所谓“倒挤成本法”),这种财务核算的模式,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相关规定。

2.通过账表、账账核对,发现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分别与总账、明细账以及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相互核对,发现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05年度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该公司按投资比例确认了投资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冲减了收入总额,但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注重账表、账账核对,有利于发现企业资产的变化,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合企业资产管理职能科室表格反映,发现以往年度发生的资产清理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在清理年度反映损益。

3.认真学习近期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和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变动,以掌握被查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对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以及房地产企业有关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界定标准,检查人员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规定未及时掌握,对企业依据建安企业惯例执行的标准,未将多提的坏账准备金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该公司对外投资损失冲减了收入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0.4万元。

(二)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未及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反映当期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3.5万元。

(三)企业用“倒挤成本法”无依据列支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该公司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情况,采取核定方式确定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200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14.2万元,200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94.7万元,扣除两年已预缴入库的税款,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23.7万元。

四、案件分析

本次检查给我们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考。对改制企业或吸收合并、分设成立的企业,应注意其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惯例是否与国税机关管理规定相冲突。对改制企业的征收管理,要重点做好税法宣传和辅导工作,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公司属承债式收购原国有公司,改制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为查账征收,企业财务人员基本为原套人马,在工作惯性的影响下,企业一直沿袭老的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模式,不能随着税务管理机关的改变而改变,不能随着税收征收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甚至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还引用老的会计制度规定,这样就造成企业财务核算在许多方面与税法规定不相一致。

该公司前身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对成本核算应取得合法凭证没有制度上的要求,对下属项目部也没有在核算上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就造成财务核算没有最原始的料、工、费支出凭证。更为严重的是:建安企业在外购原材料时不取得合法票据,为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了偷逃税款的有利条件。这将影响到钢材、水泥、制砖、门窗制造等等许多相关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大了国税机关对增值税管理的难度。目前,总局对个人消费者购物消费时提倡取得发票,各地也出台了相关激励措施,但更为巨大的建筑市场的管理有待税务部门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堵塞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漏洞。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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