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驻马店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到管理局了解税源情况时,通过对国税管理部门税收台帐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驻马店地区亚通家电公司2001年4月成立以来税收负担率仅为0.06%,税负明显偏低,遂报稽查选案部门将该公司列入当月稽查计划,并组织稽查人员进行稽查。
一、查证落实
(一)企业基本情况
被查企业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亚通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段(门面房两间计40平方米),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仓库路租赁仓库一间(面积约60平方米)。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从业人员10人,经营方式批发零售,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该企业于2000年4月被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方式实行的是查帐征收,其主管国税机关是驻马店市国税局管理局。
(二)查证过程
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主要采取了调帐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对该企业的检查期间为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帐面记载: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实现销售收入15231307.18元,实现销项税额2589322.22元,抵扣进项税额2580085.22元,应缴增值税9237元,已缴增值税9237元,帐面计提缴纳增值税无误。
但检查人员又通过对帐簿和财务报表分析,发觉该企业税负明显偏低,遂对该企业的凭证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发现2001年3月2#等凭证记载的业务为收取“其他应付款”,二级分录为“集资款”,所附原始凭证是连续若干天的现金缴款单和借款收据,现金交款单的金额零散杂乱,不像统一集资的款项,检查人员怀疑此部分款项为业务款,而该企业财务科长解释是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向股东及职工借取的借款,但神情紧张,言语吱唔。为进一步查清问题,在检查人员稳住该企业财务人员的同时,稽查科另派人员到该企业向集资款的债权人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工作底稿,据该企业法人、股东及职工介绍,该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集资或借款行为,双方的证言无法印证。
证据取回后,财务人员在铁的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经检查人员连续5 小时的细致深入的询问和政策攻心,财务人员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承认了采取虚假帐务处理的手段偷税的事实。具体偷税手段如下:
该企业所代理经销的是××牌空调,供货厂家按代理商支付货款的多少进行折让,且在空调销售淡季的折让率高于销售旺季的折让率。该企业为了多取得折让,在属销售淡季的2001年3月预收取各县空调分销商货款2126000元,并将款转付给生产厂家,但该企业在收款时向分销商开具的是从商场购买的收款收据。为了使此部分预收货款在日后构成销售时隐瞒收入,企业法人授意财务人员进行变通。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未将所开具的收款收据入帐,而是另外捏造了借款凭据入帐,在记帐凭证上记载为借企业法人、股东及职工的借款。在此部分预交货款的分销商提走货物时,该企业又采取不开发票、不进行帐务处理的手段,达到了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虚假帐务处理的计帐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126000
贷:其他应付款—集资款 2126000
经盘点与核对库存商品帐,此部分预交货款的分销商已于2001年6月份提走空调163台,价值金额495500.00元,该公司在发货时未开具发票未作帐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495500.00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1995.73元。
二、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上述少缴税款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应补缴增值税71995.73元,同时,对该企业处以偷税数额1倍即71995.73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处以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滞纳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36.00元。以上补、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46027.46元,该企业已在限定的入库时间内清缴入库。
鉴于该企业的偷税数额已超过10000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已达到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此案已于2001年11月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公安局经侦部门已对此案立案侦查。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
1、随着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纳税人也积累了相应的应对检查的经验,偷税手段日益隐蔽。涉案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可以说是“机关算尽、深谋远虑”,在发生的业务往来款尚未构成销售时就进行虚假的帐务处理,隐瞒经营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查实增加了难度。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及核算方式的详细了解下,对财务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查阅和分析,才有可能发现疑点。
2、经理负责的是全面工作,对财务及税收政策并不精通,对财务人员的具体帐务处理方法大都不知情。此案检查人员正是抓住了这个漏洞,对经理和股东进行取证发现了偷税线索。在日后的工作中,检查人员应有目的去和企业法人、股东、职工座谈,拓宽线索的收集面,将有利于掌握从帐簿上不易察觉的问题。
在通信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的快捷传输为彼此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便利,但相应也为案件的查处工作设置了障碍,试想:此案如果不是在稳住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及时另派人到该公司取证,也许一个电话就能使此案无法告破。在税务部门不拥有人身自由限制权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在办案中要注重隐藏工作意图,擅于从侧面入手深入查证,并要作到及时取证,才能把发现的疑点变成查实的问题,从而确保案件查深查透。
此案财务人员在对外收取业务款项时开具的是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从而使业务周转金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监控,在日后销售形成时轻易达到了隐瞒收入的目的。因此税务管理部门在加强对发票管理的同时,应重视对收款收据的控管,促使企业在对外款项往来时开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以加强对企业往来资金的监控,堵塞企业隐瞒业务往来款真实面目进行偷税的漏洞。
【来源:纳税人俱乐部 作者: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