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利用税率的差别,从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中捞点“差价”,没想到因此露出了马脚——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此付出了代价:公司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补缴税款18888.89元,并受到所偷税款2倍即37777.78元罚款。法定代表人杜某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005年12月上旬,老河口市国税局在对该公司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这个公司2003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中,5份由河北某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7%。
检查人员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对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4%或6%的征收率开票并征收税款,不得开具17%或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5份发票显然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
难道国税部门开票人员会用错税率吗?稽查人员舒小强和辛万顺仔细检查发现,这5份发票错用税率,发票连号,发票均来自河北省某市某公司。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约谈时,杜某反复强调公司和河北有业务往来,发票是从正规渠道取得的,没有问题。
稽查人员随后检查公司的销售明细账,发现这几笔购销业务账务处理只有简单的登记,没有任何进销单据和购货证明,也没有反映购进货物的运费单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老河口市国税局向河北省某国税局发出了协查函,河北省某国税局协查函证明,5份发票全系伪造虚开的假发票。
在事实面前,杜某不得不交代: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轴承生意,与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企业打交道多。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请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杜某的公司也只能按4%抵扣进项税,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17%的进项税。这样一算账,杜某觉得吃了大亏。
有一次,杜某找个体户刘某购进轴承,无意中透露了自己的苦恼。“热心”的刘某称可以搞到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看起来像真的一样,因为有国税机关的“公章”,抵扣进项税也不容易引起国税机关的警觉。
杜某觉得这下找到了偷税的“捷径”,便请刘某帮助联系。约定由刘某向杜某所在的公司虚开进项税发票,杜某许诺按销售额的2%给对方报酬。
根据当时的规定,若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万元以内的,只要相应手续俱全,不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加上当时代开发票没有密码区,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不能利用电脑认证真伪,杜某的公司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抵扣了进项税。两人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找到了一条发财的好路子,没想到事隔两年之后还是翻了船。
经核实,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万元,增值税18888.89元,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近日,老河口市国税局已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了当时负责发票审核人员的责任。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原本是想帮杜某搞到假发票抵税后,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以扩大自己的轴承生意。因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一同被移送司法机关。另外,执法机关决定,继续追查杜某和刘某的“上线”。
【来源:中国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