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签字中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税务稽查案例
返回

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检查组孙组长发现甲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赵总,并非税务登记证上的吴某,遂询问缘由。赵总解释道,吴总身体不好,已有半年多没来上班了,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直接负责。孙组长就此推算,吴总应是上一年度即在被检查年度的年底就没有来上班。然而,在接下来的会计凭证检查中,孙组长从费用报销的审批人看出,从被检查年度前一年的7月起到被检查年度年底,都没有吴总的签字,均由赵总负责审批。由此推断,吴总很可能有两年时间没有履行总经理职责。赵总为何要将“两年”说成“半年多”呢?随后,孙组长从甲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口中得知,吴总已退股两年,现在是赵总掌管公司。孙组长核对了营业执照后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吴总。对此,赵总的解释是,由于没有来得及办理股权转让,也就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变更手续。孙组长追问,吴总离开两年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就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益吗?赵总说吴总从公司拿了钱。孙组长立刻追问拿了多少,赵总说仅是按照账面上吴总原来的股本150万元预付的,以后再结算。孙组长问为何两年多了还不结算?见赵总无言以对,孙组长又询问吴总拿走的150万元是谁经手办理的,赵总说是自己拿出的现金。听了赵总的回答,孙组长决定从两方面进行深入检查:一是检查转股前后账面上有无与两位老总的大额资金往来,检查往来款与转股款在时间和金额上是否具有关联性;二是检查转股时按照吴总拥有的股权份额,其应该享有的权益额与往来款是否相当。

检查组很快查明了上述两方面情况:一是从转股月份起3个月内,公司账面上分5次共计增加了对赵总的其他应收款390万元,此情况从时间和金额上与赵总付给吴总转股款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二是吴总转股时按照其当时拥有的公司股权份额及公司账面净资产计算,其应该享有的权益额为410万元,这与账面反映的赵总付给吴总的390万元很接近,这390万元很可能就是赵总付给吴总的转股款。上述情况不仅说明了吴总转让的股权价值应该在400万元左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账面赵总欠款390万元很可能就是用于支付给吴总的转股款。但赵总对其所言预付给吴总的150万元未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账面上也无法得到印证。

孙组长就查明的情况约请赵总谈话后,赵总承认了390万元欠款实际上就是支付给吴总的转股款,之所以没有在账面上及时和正常反映转股事项,就是想规避转股收益需要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个人股东隐瞒转股收入的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检查企业与实收资本相关的各类法律权证、文书,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及有关董事会纪要,核对这些证件、文书之间及与会计账面反映的股东及股权是否一致。二是分析并检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与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等的记录是否一致,核对企业的实际分红与公司章程、协议等规定的比例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否正常。三是对账面已反映的转股事项,一要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合理,至少不能低于按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二要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仅是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和股东个人享有的股权数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来源:中国财税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