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企业偷税的手法(三)--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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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选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账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账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账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账上反映,始终在往来账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账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入账。

(四十七)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管理费用——其他。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账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账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他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账,造成明征暗退。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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