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某钢管加工企业主要以购进各种型号圆钢为主要原料,以煤为主要加热燃料,电为主要传动力,经穿孔、热轧(冷拔)、矫直等工序,生产出各种规格型号的生产轴承用钢管,用于生产轴承内、外套圈。2008年以来,由于受市场价格影响,该企业月份之间和年度之间销售收入、产品成本浮动较大。根据山东省国税局提供的钢管加工企业产品明细参数,结合钢管企业原材料固定单一、产品品种较少、工艺较简单的情况,临清市国税局决定运用生产要素分析法对该企业进行重点评估。
【数据采集】
为了增加生产要素分析法的可行性、有效性,该局对该企业2008年1月~2009年3月所属期间的产品期初库存、期末库存、销售数量、销售收入、耗用能源数量、主要原材料耗用数量等生产要素指标数据进行了采集。经测算,该期间企业申报税负率2.74%,单位产品工资(吨)210元,单位产品煤耗(吨)140公斤,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1.03,下脚料产出比3%~4%,单位产品电耗(吨)507.19千瓦时。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将实地采集的数据录入评估系统,执行审核分析功能,系统自动给出分析结论:企业测算的销售额均明显大于实际申报销售额,企业有可能存在销售产成品少计应税收入、销售产成品当期未开票少申报应税收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通过对扩大采集期间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对比,该企业的单位产品煤耗、投入产出、下脚料产出比例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差别不大。单位产品工资虽有差别,但企业可以自行控制,可比性不大。运费虽然是该行业的重要费用指标,但企业出于多种原因,未按照规定取得运费发票,无法对比分析。税负率指标与其他企业存在差异,考虑该企业属于2008年新办企业,前期投入较大,生产经营还未完全步入正轨,税负率可能与其他企业存在差异。
此外,根据山东省国税局提供的钢管加工企业产品明细参数,钢管行业参数值单位产品电耗(吨)235千瓦时,与该企业单位产品电耗(吨)507.19千瓦时存在明显差距。结合系统自动分析和人工分析结果,评估人员认定该企业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或发出货物未及时确认收入问题。
【举证约谈】
根据分析结果,评估人员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
在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采取了避实就虚、由外及内的约谈方法,针对纳税人多反映资金、生产、市场等困难因素的情况,先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现状、货物购销及运输、货款结算方式入手,再到其正常生产要素指标等,最后切入其关键的单位产品耗电量这一重要参数,给出了所掌握的行业标准指标参数,指出企业实际的数据值远远大于行业标准值。
由于前面企业已经将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了解释说明,面对税务人员抛出的“撒手锏”,企业措手不及,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其生产钢管的耗电指标确实也应该在标准值范围内,存在部分对外加工业务和销售未开票、未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违法事实。
2008年,该企业受托加工钢管收取加工费919655元,未计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销售钢管少计收入143566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2008年9月,销售外购电力75725.65元,少计增值税额。
【评估处理】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05363.62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测算,该企业补缴税款后,单位产品耗电量为254千瓦时,与钢管行业指标参数基本吻合。
【来源:临清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