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 本案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注册多家公司,分解销售收入,将新设公司的年销售额均控制在180万元以内,各自按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申报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人为降低企业税负。稽查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围绕9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展开调查,最终查实该公司通过分解收入及帐外经营等方式偷税的违法行为。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4月中旬,某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L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偷税。举报信反映: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立账外账、隐瞒关联交易、拆本使用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通过私人银行账户隐瞒收入偷逃巨额税款。举报信得到该市国家税务局的高度关注,并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自1999年起, L公司在某市陆续成立了8家名为“L 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等产品。9家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分别在某市五个不同区域,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相同。其中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另8家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核实9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地情况,为突击检查做好准备。通过调查,核实9家公司实际在同一经营地址办公,即L公司的注册经营地。
2.对9家公司同时实施突击检查。主要查清以下问题:一是9家公司的股东是否相同,产品销售、客户、财务核算是否为一体?二是9家公司是否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搭配”经营,是否互相利用关联企业的银行帐号隐瞒销售收入?三是9家公司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如有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故意压低价格,将收入和利润转入税负较低一方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情况?
3.提请公安部门协助检查。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调取9家公司的电脑会计资料及纸质会计资料;迅速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通过他们掌握电脑密码及公司财务软件的操作程序,查明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发现涉税疑点
5月22日上午,检查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9家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由于L公司经营地有严密的保安措施,为防止检查工作受到干扰,检查组决定首先由2名检查人员以联系业务的名义进入公司,其余检查人员再相继进入。在20余名公司人员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并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检查人员迅速找到存放会计账簿及电脑的房间,但法定代表人孙某不在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知道电脑密码为由,拒绝打开电脑。财务室只有部分2007年的账册,发票存根联也残缺不全,检查组调取企业财务资料受阻。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直接调查其销售情况。检查人员前往L公司销售部,通过销售主管人员找到了记载销售情况的两台电脑。通过查看L公司的纸质账簿资料和电脑销售资料,检查人员发现9家公司的销售产品、客户完全相同,实际上经营着同一项业务。经对该公司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到9家公司的资金、人员、产品、客户、财务核算均为一体,L公司按销售区域成立8家公司,其目的是将销售额由大化小,将8家公司的年销售额控制在180万元以内,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新的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中的销售资料与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电脑记载的销售收入与公司申报的收入差额较大,如2006年的销售收入为3144万元,但其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仅为1352万元。据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分解销售收入的同时还可能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3.确定检查重点,外围调查取证
从调取的账薄资料来看,该公司纸质账簿缺失严重,只有2006年的电脑资料比较完整。根据案情,检查组决定:重点检查2006年的销售情况,并通过外围调查和发函协查的方式核实9家公司的销售情况,查证其违法事实。
(1)对所有销售客户进行发函外调取证,核实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在外调过程中,检查人员抽取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从L公司的一个主要客户G公司处发现了一份签订于2006年3月1日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元,合同履行期为3个月。但检查L公司的账册资料,其仅收到G公司货款200万元。经询问G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余800万元款项应L公司的要求,分别转入了L公司的6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查询银行得以证实)。由此证明,L公司存在将销售收入存入其关联公司的银行帐号,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2)集中协查,核实电脑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20多家受票单位393份发票进行协查,证实所有发票载明的金额与电脑销售记载的金额完全吻合。根据外调和协查的结果:L公司电脑记载的销售数据为其真实的销售数据,证实L公司存在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
4.采取多种举措,成功查处案件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检查调取的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发现其8家关联公司共设有10个银行账户。经查询银行,10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显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销售收入的迹象。为防止纳税人转移资金,稽查局依法冻结了上述10个账户中尚未转移的银行存款共计208万元。
(2)对L公司停止发售发票。该公司只有2006、2007年购领发票的部分存根联,会计人员以2006年以前的账簿资料均送到上海总部审计为由,拒不提供全部发票存根联。通过对残存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9家公司混用发票的问题十分严重。为防止纳税人继续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稽查局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征收管理局,由其对9家公司采取停票措施。
(3)依法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检查人员初步查明该公司少缴税款360余万元,冻结资金不能抵缴公司少缴税款;检查人员同时查询征管局,得知该公司尚有欠税250万元。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稽查局调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的户籍记录,查明其持有出国护照。在侯某拒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法定代表人到案,案件告破。检查人员多措并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于6月14日主动到稽查局接受调查。侯某反映该公司的产品增值率很高,且进项税额有时难以取得,造成公司的实际税负也很高。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存入到其他几家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帐号隐匿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的收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随后,该公司又主动向稽查局提供了隐瞒收入统计表等资料,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L公司分别在5个区县注册8家公司,通过将销售收入存入关联企业的银行帐号,实现将销售额由大化小的目的,同时将每家公司的年销售额控制在180万元以内,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申报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降低公司税负;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2006年少计销售收入1792万元。
2.8家小规模纳税人非法为L公司提供银行账户和发票造成其少缴税款。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L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304.6万元、企业所得税59.6万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5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L公司依法加收滞纳金112.8万元。
3.L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8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L公司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通过查办本案,检查人员发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搭配经营”的偷税行为出现了新动向。在产品增值率高、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将收入存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银行帐号,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成为纳税人降低税负、少缴税款的新手段。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案前对9家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将核查9家公司的业务往来、资金流转作为重点,通过详细核查公司账簿、查询银行账户、全面外调取证,并结合对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终于确认9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本案顺利查结,但关于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纳税主体、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实际归属以及如何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处罚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工作建议
建议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监控管理。可设立关联企业资料库,将同一股东、同一法定代表人设立的企业纳入关联企业资料库。同时关注名称高度相似、注册经营地址与联系电话相同的企业。加强对这类企业的静态资料分析,从核查关联关系入手,及时发现利用关联企业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来源:财刀网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