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企业国际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淘金于国际贸易浪潮中,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海啸撞击着企业的经营基础,也拷问着企业的纳税诚信。
“天文”毛利率
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对某经贸有限公司2008年度销售情况重新归类整理,进而计算出其出口退税、内销和出口征税3类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1%、8%和0.07%。0.07%!令检查人员惊异的,不仅是其远低于同类行业的利率水平,更是公司内部同期同类不同价,高达百余倍的毛利率悬殊。
“化工染料出口行业本来就属于夕阳产业,国家不支持、政策不鼓励。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我们经营的大部分产品都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征税,再加上2008年经济危机的冲击,公司维持下去都已经非常困难了。”检查人员刚一提出质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大吐苦水。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开始了进一步的检查。
通过对该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成本费用逐月地分类统计与比对,2008年有5个收入成本倒挂的月份,特别是其中毛利率赤字达20%以上的2个月份,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共性的问题被提炼出来——对外支付高额佣金,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并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面对这种财务处理方式,检查人员当即提出质疑。企业经理马上取来了《外贸企业会计处理方法》等书籍,辩解说他们采用CIF价与客户结算,并一直按照老外贸企业的财务做法,以运费、保费、佣金冲减收入。由于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大部分出口货物开始征税,因此在冲减收入的同时作冲减销项税额处理。检查人员一面向企业讲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一面暗自揣度如此高额的佣金支付,导致“天文”毛利率的出现,这样的亏本生意,企业为何乐此不疲呢?
蹊跷的电汇单
检查人员调阅了该公司2008年度所有支付佣金的账簿凭证、所附协议以及付款记录,力图寻找佣金流向。
翻开一份份佣金支付的相关凭证,检查人员发现企业佣金大多支付给一家香港公司,而在对支付行为的进一步核查中,一张张蹊跷的电汇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所谓境外汇款,并没有汇入香港公司境外银行的账号,而是汇入其在大连某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为什么设在香港的公司要远赴大连开立离岸账户?又是谁在管理这个账户?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检查人员向某银行递交了调取该离岸账户相关信息的协查函,开户信息和资金流动的资料很快打印出来,开户资料上赫然显示出,此离岸账户的开户人居然是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给“自己”支付佣金!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企业汇款及离岸账户的相关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惊异之下,无奈道出实情。他是在与客户正常交易时,偶然获悉只要在境外注册成立贸易公司,即可在大连多家银行开设离岸账户,而公司实际经营中以支付佣金或货款名义,汇入离岸账户的款项,可比照境外汇款管理,流动于国内公司账外。于是,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代办境外公司注册业务的大连某咨询管理公司,向其交纳一定费用和简单资料后,注册成立了这家香港公司,并在大连某银行开设离岸账户,做起了收取自家佣金的生意。
“真空地带”的困惑
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可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而离岸公司凭借相关资料,即可在原居住地享受离岸银行业务,即离岸账户。
由于香港、维尔京群岛、塞舌尔共和国等地,对在其领土上注册成立的离岸公司,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且对公司不过境的进出口贸易免税,而所有国际大银行均认可此类公司,并对其设立银行账号和财务运作提供便利,因此,集高保密性、轻税负率、无外汇管制三大优势于一身的海外离岸公司及其离岸账户,一直被从事国际贸易及投资、引资人士所青睐。
此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通过中介机构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大连某银行开设离岸账户,进而在实际经营中,一方面,名正言顺地将佣金汇入所谓“香港公司”的离岸账户内,以降低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作为在香港成立的离岸公司,因货物未过境而对佣金收入享受免税政策。
此案事实已基本清晰,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佣金的全部记录和相关证据、佣金汇入离岸账户的资金流动记录,以及法定代表人通过中介成立离岸公司并在大连开设离岸账户收取佣金的询问笔录也已整理完毕。据此,检查人员认为,该香港公司不存在第三方居间介绍的关系,支付给该香港公司的“佣金”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但为了取得离岸账户汇出事项的相关记录,以期证明资金回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查人员再次来到了大连某银行。而银行工作人员以该离岸公司是境外注册公司,检查人员无调查权为由,硬生生给检查人员一记闭门羹。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但对于委托中介机构在境外注册,并通过离岸账户支付佣金或转移利润的境外中资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又是怎样确定的?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纳税人”的范畴?现有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银行据此拒绝提供资料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又将助长企业的此类行为。
一面是暗流涌动税款流失,一面是难以明确的企业性质,当稽查权限遭遇“真空地带”,进退两难。
【来源:李一亭 杨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