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下脚料列往来,偷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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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包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纸箱,2004年10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安排对该企业2003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97万元,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47万元,应缴税金3万元,已缴3万元。

在检查时,检查人员决定到车间去看看,发现该企业生产场地外边有下脚料,经查看和寻问车间工人,工人们说卖了,账薄上却没有发现有销售下脚料的记录。当检查人员询问下脚料哪里去了时,财务人员无法继续隐瞒,被迫承认了实情:销售的下脚料未计收入,主要是售给了与该厂有业务关系的外地一个造纸厂,为了是降低从对方购买纸的价格。

包装厂销售下脚料收入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和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理:此行为定性为偷税,鉴于偷税比例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该单位主管人员认识态度诚恳,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除责令限期补缴增值税外,对所偷税罚款0.5倍,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市局稽查局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诉讼,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法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下脚料,其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范围,应依据相应产品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和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该企业的这一行为应定性为偷税,鉴于偷税比例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该单位主管人员认识态度诚恳,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除责令限期补缴增值税外,对所偷税罚款0.5倍,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下脚料,其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范围,应依据相应产品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然而,由此产生的偷税问题往往易被忽视。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提高检查的质量,对所有问题都要查深查透。对此类问题检查时,首先要深入企业现场检查,了解纳税人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脚料的去向,其次要重点检查发生下脚料销售是否按应税收入核算,如果应税销售收入未作反映,就要进一步检查是否隐匿收入问题。

【来源:阿毛税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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