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期应收款中发现偷税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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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检查组至一老牌国有企业甲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没有发现该企业的异常情形,进点后,检查即按部就班展开。检查员小徐对会计报表上长期应收款年初和年末均有几千万的余额产生了好奇。当小徐打开长期应收款的账页后发现,甲公司的大额长期应收款仅有对乙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家明细账户,并且从被检查年度年初的 应收7 300多万元降低到年末的 应收5 100多万元,全年分四次 共收回了2 200万元。是什么交易使得甲公司应收乙公司如此大额的款项呢?

好奇心再一次驱使小徐追查到前一年年初账面甲公司最初登记对乙公司债权时的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借:累计折旧、借:累计摊销;贷:固定资产-房屋、贷:无形资产-土地、贷:资本公积”。在该份会计处理凭证后附有甲公司整体转让原隶属于甲公司配套加工场的一份合同书(加工场与甲公司不在同一地址)。甲公司认为,由于是将加工场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因此,作为整体转让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账务处理。

小徐感到蹊跷,遂请甲公司的财务处长解释什么是整体转让,财务处长说整体转让就是类似于他们公司把整个加工场的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出去。但是,当小徐询问加工场的人员是怎样安排,债权债务又是怎样处理时,这位处长说,加工场早已停工并闲置,仅是请了一位临时工看守房屋和场地,而与加工场有关的债权、债务本来就在公司账面上,仍统一由公司负责,与乙公司没有关系,他们这样操作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方面是为了盘活闲置资产,另一方面也兼顾到纳税筹划降低税负的需要。

小徐给财务处长分析说,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

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但是加工场本来就属于甲公司整体资产中的一部分,仅是其所住位置相对独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整体,甲公司转让的仅是甲公司所属的加工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没有涉及转让甲公司的股权,也没有涉及转让甲公司整体产权的问题,因此,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收流转税的范畴,而应该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房屋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至此,甲公司不得不承认了对有关税法的错误理解并照章补缴了有关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分析

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是从长期应收款账户找到突破口的,这给检查人员一个很重要的启发,即必须重视对与税收核算好像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的会计科目的检查。

许多检查人员往往对与税收核算关系不大的会计科目重视不够,总认为这些科目与税收无关,这是极其错误的。实际上,如果企业存在应计税而没有计税的问题,即使没有通过涉税科目进行核算,或者从其表面或.方科目上看不出涉及纳税问题,但检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会计科目的双重性,正如上述案例中从借记长期应收款虽看不出涉税问题,但从其对方贷记的科目就可以看出涉税问题(转让资产)。因此,税务检查人员不能仅依老的思维和习惯来检查,不能只看一方科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可能越来越复杂,所以,税务检查人员也应该与时俱进.练就出对复杂问题应有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用检查人员的职业敏感和职业悟性来合理怀疑并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对税收计缴有影响的问题,让可能存在的各种千变万化的偷税问题无藏匿之处。

另外,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不管是甲公司有意还是无意造成,不仅违反了会计准则,而且也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但检查人员必须注意的是,类似于上述问题,有一种情形虽会违反税法的规定,但却不会违反会计准则或制度的规定,即企业按照会计核算规定不需要涉及税金计缴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视同销售的问题,由于税法对需视同销售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检查人员不仅要熟悉这些规定,而且在检查中还要对企业发生的可能涉及税法规定需视同销售的问题予以充分和必要的关注,防止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笔者还需特别提醒的是,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三大流转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已出台,所以,检查人员务必注意学好新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注意掌握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在会计核算中是如何体现的。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沙晓兰  刘志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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