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笔者曾于2002年对一专门从事高速公路和大型桥梁等交通设施投资的A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A公司账面上反映的对外投资单位有20多家,且大多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A公司曾于200X年前投资B公司(投资比例为45%,权益法核算),并由B公司建造一条高速公路,公路建成后B公司的股票成功上市,且股价涨幅很大,B公司每年净资产的增幅也很大,但A公司并未按照当时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算投资收益。至被检查年度,A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上年余额与B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上反映的净资产按45%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应拥有的股权份额相差近6500万元。笔者第一反映是A公司的账务处理肯定有误,而且很可能是少计了投资收益。但是,A公司从当初对B公司投资,到成功上市,再到接受本次检查,已历经多年,A公司在这些年中并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核算每年的投资收益,而且笔者得知,B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及盈利情况一直很好,那么,少反映的投资收益究竟是哪一年或哪几年的呢?
笔者首先将被检查年度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进行了仔细检查,但一方面由于A公司账面对投资收益核算的不及时和多次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和账务调整,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股权投 科目上年余额就不正确,A公司也未能提供B公司以前各年度完整的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因此一时无法判断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A公司的对外投资共有20多家,而且必要时可能还需去被投资方外调,所以要理清对20多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收益情况,这一项工作就至少需要40天以上的时间,但本检查组仅四人,且安排检查A公司的时间总共就15天,笔者一时束手无策。
但是,笔者很快就想出一妥善方案,并在与A公司商量后决定,由A公司将其所有的对外投资按各项投资发生的时间顺序先逐年进行统计和整理,并根据投资协议及被投资方各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出A公司至被检查年度的前一年应该拥有的股权份额和投资收益。为此,笔者专门设计了一张庞大的汇总表,从A公司对外发生每笔原始投资开始,到每年应收、已收和未收的投资收益,再到最终对各被投资方应享有的股权份额与A公司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产生的差异及其情况说明,该表的最下方还要求对各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及差异情况进行合计汇总。
只要A公司按照该表填列,就可以全面反映其在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笔者还叮嘱A公司三点:一是必须提供所有被投资方各年度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二是必须对各被投资方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应该拥有的股权及收益与A公司账面实际反映的差异额逐年、逐笔做出必要的说明;三是必须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且笔者要对完成情况检查复核。
这样,笔者将这部分很大的工作量转移到A公司,A公司发动了所有的被投资方分别行动来理清各自的被投资情况,同时准备相关的投资协议、会计报表和分配方案等资料,尽管最后在完成的时间上推迟了两天,但比检查组一家一家去检查的时间大大提前。由于A公司基本上能够按照笔者提出的要求进行统计和核实,最终查明了A公司对各被投资方应该拥有的股权份额和应收、已收及未收的投资收益,其中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差额当然也水落石出。
检查出最主要的问题是,A公司在B公司上市一段时间后,将其拥有的B公司的股票抛售了一部分,并将转让股票的收入全额冲减了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这其中就包含了将应作贷记投资收益的转让股票的盈利6 469万元也一并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此问题是形成上述差额的主要原因。该问题实际上是A公司将转让原始股的收益长期隐匿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贷方,A公司以为检查人员不会认真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实际上已藏匿多年),但没有想到还是被查了出来。另外,除B公司的情况外,A公司对其他主要投资单位的投资情况也基本查明,主要问题是没有及时核算投资收益(包括应税投资收益),金额从几万至几百万不等,但也有少数小额亏损的情况。
分析
尽管上述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案例,但对包括税务检查和报表审计在内的以会计账项为基础的相关性质的检查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检查人员要善于利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的配合。笔者认为,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属于面广量大,耗时费力的基础性工作,而且在让被检查单位预知检查方法不会影响检查顺利进行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不妨请被检查单位为检查提供一些基础性的统计、整理及资料收集等工作(实际上有些基础工作也应该由被检查单位完成)。检查人员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涉及到的所有事项都亲力亲为.也不需要对所有的检查计划和方法进行保密,即使可能对
检查工作产生一些未知的影响,但笔者认为,只要从总体上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是利大于弊。
二是检查人员要注意善于运用一些必要的检查方法。笔者曾将上述案例中设计的对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检查的统计表称之为“捕鱼之网”,将请A公司配合检查谓之“拉网捕鱼”。此道理很简单,河里的鱼可能很多,一条一条地去捉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率效果肯定很差,必须用网。所以.当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时不妨采取这种“拉网捕鱼”的检查方法,但关键的问题是检查人员要预先设计好这张有针对性的“捕鱼之网”,捕什么样的鱼用什么样的网。
该次检查结束后.笔者对设计“捕鱼之网”还有这样的体会,即这张网不仅不能让被检查的问题有遗漏,而且也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矛盾或存在逻辑错误而不攻自破,一定要注意网的针对性、牢固性、严密性和合法性,这张网设计得好,运用恰当,将会使得检查工作对某些方面的检查事半功倍。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王文霞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