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循环 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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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公司,1998年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批发零售各种钢材。某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税负率只有0.11%,严重低于同行业,同时发现企业销售商品按规定作了销售反映,计提了销项税金,而库存商品数量较大但库存金额较小,情况异常。

通过对调取得账簿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期末库存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价,2002年库存商品明细账中账来库存余额2034191.4元,数量797.1547吨,单价2551.8152元;2003年购进钢材数量28689.0799吨,金额61212642元,加权平均单价2133.6565元;2002年销售钢材数量27776.0446吨,金额62063370.73元,购进商品加权平均单价2234.4208元;期末结存2640461.93元,数量1804.7121吨,单价1463.0932元;企业本期购进金额与期初结存金额合计为63246833.4元,(61212642+2034191.4),数量合计为29486.2346吨,平均价格为2144.96元,根据计算期末结存金额应为3871037.61元(2144.96x1804.7121),企业账面金额为2640461.93元,差额为1230575.68元(3871037.61-2640461.93)企业不能说明原因。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承认一是销售货物对方不需要发票未作销售,二是发出商品对方未付款未作销售。

经检查,该公司2003年1月至12月购销业务帐外销售商品隐匿收入1230575.68元,偷逃税款209197.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对其追缴偷逃税款外,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法理分析]: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其作案手段非常隐蔽,对购销业务不入账,利用资金体外循环进行账外经营的手段偷税。一方面,该企业将对外的会计核算资料每个环节考虑的非常仔细,非常精密,使各个环节流程之间钩稽关系对应正确,自商品购入到入库及至销售,都能够相互对应。按一般的偷税案件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不会检查出问题,找不出疑点。另一方面,该企业在帐内现金记载外,对销售方为个体业户或消费者的收入又开立另外一套账,利用账外账进行资金体外循环。

这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偷税手段越来越高明,智能型偷税案件的出现越来越多,简单的就查账而查账,已根本适应不了现代企业发展变化趋势。检查人员要积极研究分析当前企业偷税的新方法新手段,跳出就帐查账的圈子,做到帐内帐外结合。加强检查的深度,提高检查的质量。特别是对商业企业的检查,要注意一是核对企业帐中库存数量和金额;二是核对企业的实际库存,看是否帐实一致;三是对销售品种较单一企业,可通过核对每种商品数量一致性;四是对销售品种较多的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记载不明确,可查看抵扣联,找出不做销售的业务。由此可以看出纳税检查应对每个与纳税人有关的环节都要进行严查,从细微处发现疑点,在一举攻破。

【来源: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税务检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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