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税务机关与海关部门配合,通过查验涉案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确认其虚报出口骗取退税的违法事实,进而通过对下游企业的调查,查实其将“以少报多”骗取出口退税的差额货物内销偷税。检查过程中,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成功阻止了涉案人员离境。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5月23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反映“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经理江某(台湾人)等人存在虚报出口数量、金额骗取出口退税及内销货物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部分证据。由于举报人提供了部分证据,且案情重大,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1994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某市B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外方为台湾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H公司)。公司总经理江某(外资方),也是台湾H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金66万美元,中方占股份51%,外资方占股份49%,主营发光二极管及配套的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A公司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共取得出口销售收入1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27万元,进项税额139万元,免抵退税额243万元,累计亏损42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资料,稽查局调阅了征管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决定抽调10名人员组成专案组查办本案,并制定了检查方案:一是与海关部门联系,核实A公司报关出口情况;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人员;三是从“物流、票流、资金流”等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查验,核实出口货物
2007年5月24日17时,稽查局举报中心再次收到信息,反映A公司有一批货物正在该市机场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专案组立即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得联系,要求其对出口货物实施布控。海关人员开箱查验A公司报关出口货物,发现报关出口发光二极管数量600万个,实际数量47.9万个,差额巨大。
2.突击检查,调取账薄
2007年5月25日上午,专案组对A公司实施突击检查,调取了该公司财务、库管、业务等资料。通过核查内销出库单、销售明细、产品出库明细以及载明境内购货企业名称、购货数量、规格、金额的产品销售订货单,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将部分内销产品作为出口产品进行了纳税申报,并发现大量境内空运和汽运运输票据,与产品销售订货单、产品出库明细账的内容相一致,初步确认企业存在出口骗税和内销偷税的违法行为。
3.询问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材料
专案组对A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和会计、贸易员、出纳员、库管员等人进行询问,上述五人均承认受命于江某进行虚假记账、虚假报关的事实。在询问江某时,检查人员向其出示了有其亲笔签名的货物订购单(上面注明具体购货情况),以及海关出具的虚报出口的证明,在事实面前,江某承认了内销偷税和出口骗税的事实。该公司每次虚报出口时,打印真假两份出口单据,假的出口单据与报关单一致,用于出口骗税,真实的出口单据用于与台湾H公司对账使用,反映出口、内销的真实情况。假出口报关单上载明出口目的地为台湾某地,出口结汇单上注明外汇由香港T公司汇来,江某也是该香港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所报出口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的差额部分,内销给广东、浙江等地7家企业,购货企业将货款汇入该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和公司董事陈某的私人账户(后经到开户行查询对账单得以证实)。经专案组检查,初步认定A公司自2004年1月至案发,通过利用海关抽验率低和电子元器件难以清点的情况,采取以少报多,虚报出口数量、金额的办法,骗取出口退税;以少报多的差额则销往广东6家企业和浙江1家企业,同时采取在账务上不作内销处理的手段,少缴增值税、所得税。
4.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出境控制
5月29日,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系,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检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离境,公安机关于6月6日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出境控制。
5.外调取证,查实货物流、资金流
为固定证据,专案组对A公司产品内销情况进行了外调取证。专案组先后调查了7家购货企业。经调查,广东6家企业均是台湾人投资的企业,6家企业的相关人员均承认在2004年至2007年间,A公司按订单要求向其供货,6家企业取得A公司货物后,都在账外账上记载。广东6家企业与A公司没有货款往来,货款由台湾籍法定代表人在台湾结算(为从香港结汇筹钱)。浙江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2004年至2007年间,每月定期向江某联系订货,江某按要求发货。货到后,吴某则按江某的要求,将货款转入江某指定的于某、杨某、陈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A公司以快递和空运的方式,将货物送到7家购货单位。
专案组取得了7家企业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复印了7家企业的收货确认书,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证实了A公司内销偷税的违法事实。
6.迅速行动,抓获主犯
经过内查外调,A公司虚报出口骗税及内销偷税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楚,控制相关责任人成为当务之急。7月3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从当地乘火车至深圳,想逃往香港。其在深圳口岸边境被抓获,公安经侦总队民警将其押回案发地。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外调艰辛、曲折。由于购货企业多为台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系紧密,属于利益共同体。在专案组外调过程中,相关人员不配合,甚至还有人威胁、恫吓专案组人员,干扰外调工作,使取证工作相当困难。
2.资金流取证不够完整。由于本案涉及台湾和香港地区,限于税收管辖权,在香港、台湾地区的资金往来和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情况,难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A公司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采取虚报出口数量和金额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151万元;同时,隐瞒内销货物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04万元(因进项税额已超过抵扣期限,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少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4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稽查局追缴已退税款151万元,并处一倍罚款151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税款128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28万元。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4.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本案中,A公司利用海关抽验率低和电子元器件难以清点的空子,利用以少报多的方式虚假出口骗取退税。其用于退税的报关单、结汇单以及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等单证真实、齐备,海关部门难以发现异常;其将差额货物用于内销,却不开发票、不列收入,造成投入产出相符的假象,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在境外结算货款,偷税行为隐蔽,加大了税务检查的难度。本案中,检查人员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协作,从实地查验出口货物的真实性着手,查实企业虚报出口的违法事实,并通过外调追踪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最终查证企业虚报出口骗取退税及内销货物偷税的违法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及的环节较多,案情一般较复杂,取证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检查人员一方面要熟悉出口退税工作流程,针对个案特点,找准切入点,内查外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海关、公安部门的协作,有效控制涉案人员,推进案件查办进度。
(二)工作建议
1. 加强税收征管
一要把好出口退税资格审查关。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严格的资格审查;要重点关注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但出口退税额却较大的企业,防止其“托管”、承包”自营出口权而留下隐患。二要把好出口货物查验关。对出口业务有异常的企业,可实地抽查其外销的大宗货物,核实其是否账货相等,以弥补海关抽验率低的缺陷。三是对企业销售货物的相关费用(运输发票、快递费)单据进行日常检查,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内销的情况。
2.加强部门协作
出口退税流程较为复杂,涉及海关、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可以及时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迅捷、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建议与海关部门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海关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异常企业线索,由税务部门根据线索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检查。
思考题
1.如何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制度,防止出口骗取退税案件的发生?
2.如何建立和完善国税、海关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以有力打击出口骗取退税违法行为?
考试练习题
1.什么是出口退税?
2. 申报退税应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