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揭示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成立多家公司骗购发票,采用不同的作案手法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税警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查处,对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和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市局转来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反映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并提供7张《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法人代表为于某,股东为于某和陈某,注册资金10万元,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某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业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得到了区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税警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对该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前期调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举报人提供的7张《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进行认真调查,发现7张发票实际领购单位为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而发票票面上所盖的开票单位公章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受票单位为某大厦,每份发票开具金额均在几百万元,7张发票总计开具金额3000万元。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7份发票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反映开具的金额全部为50元。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查阅该单位发票领购以及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发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07年4月共购买《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19本,共950份。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该单位2005年5月—2007年3月期间共开具861份,其中:开具金额为50元的有499份,占总开票份数的58%,剩余的362份开具金额基本都在100元以下,且每月税控装置反映的开票时间都集中在一天。
另外,检查人员通过调查还发现,该单位法人代表于某、股东陈某于2005年4月同时还在该区地税局注册另外二家公司: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国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这二家公司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均为同一法人代表、同一投资人、经营地址也在同一处。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及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反映,二家公司从2005年4月—2007年3月共购买《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1本,共1550份。在2005年5月—2007年3月期间共开具1349份,且初次购买发票时间、初次开具发票时间、每月购买发票时间、每月开具发票时间及金额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检查人员在翻阅三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时,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引起大家的注意,因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在同一处,而协议约定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是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而且是民用住宅楼,出租人(即房屋产权人)为关某。检查人员为进一步掌握该单位更多的线索,特提请公安部门对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暗访侦察以及对出租人关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公安部门通过内查外调最终确定关某盗用于某的身份证注册上述三家公司,为以后进行发票违法行为做好了准备,由此断定三家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是关某盗用的虚假身份。为此,检查组根据上述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基本断定,关某存在涉嫌“大头小尾”虚开发票进行偷税或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行为。
通过检查人员的内部调查以及公安部门暗访侦察,案情已基本明朗,但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一举查获和取得上述三家公司作案证据、有效的控制涉案人员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检查人员的眼前。因为检查人员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分析,这些涉案人员非常敏感,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立即逃逸,造成人去楼空,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考虑到此案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联合调查组各自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请示。2007年7月16日,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专门联合召开案件研讨会,研究部署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方案。会议期间市公安局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2007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的某专案组在对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时,发现1张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存在明显疑点。于是,专案组人员在公安干警配合下对该公司突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是利用手机短信倒卖发票的倒票公司,当场查获包括地税税控机、打票机各一台,手机短信群发器4台,电脑主机2台以及套打发票后留下的无碳复写菜单垫纸98张,并控制住了涉案人员陈某和关某某(关某的哥哥)。据陈某和关某某交代,关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与陈某除注册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国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外,同时还控制着另外七家公司,其中二家公司已申请领购了发票,另外五家公司刚刚注册登记还没有来得及领购,已领购发票的五家公司所有以前账目以及开出的发票存根都已被关某销毁,目前此案市公安局正在侦破和调查取证当中。
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为案件的下一步查处工作提供了重大的突破口,鉴于此案与市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为同一案件,故此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建议此案做并案处理,由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统一指挥进行查处。
2.专案组调查取证
2007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以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专案组,专门负责对“关某、关某某、陈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案”的查处工作,某区地税稽查局受市局指派参与到专案组的调查取证当中。专案组重点对已查获的98张套打发票留下的无碳复写菜单垫纸上所列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进行逐一调查取证,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经过近四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专案组已对关某、陈某控制的5户领购发票企业其中所开具的98份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并取得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资料,调查结果证明:98份发票内容均无真实的业务存在。截止2007年11月底,关某、关某某、陈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主要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也已基本调查清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关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利用虚假的身份伙同陈某、关某某等人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大肆领购普通发票用于非法出售、谋取暴利。从2005年3月—2007年4月期间,其所控制的五家领购发票企业共在地税局购买《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共计71本、3550份,已非法出售3100余份,而总局专案组仅从已掌握并核实的其中98份发票显示涉案金额约4000万元。
该团伙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的手段,一次发送倒卖发票短信几万条,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发票买卖。如果有人想买发票,可按照短信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该公司联系,对开具金额较小的按份收取200—1000元不等的开票费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按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用,价格谈妥之后,该公司派人送货上门或约定地点进行交易。
该团伙开具发票的作案手段很狡猾,如果使用税控机直接打印发票,其违法犯罪活动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其倒卖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税控机记录其真实的开票信息,该团伙采取分拆发票存根联及发票联的手法,对同一份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分别进行打印,即:使用税控机打印发票的存根联,使用与服务业发票大小相近的无碳复写纸(一般餐馆使用的无碳复写小菜单)垫在发票联上,用打印机单独打印发票联内容,然后每月用已录入税控机装置很小的经营收入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来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
(二)处理结果
关某、陈某、关某某等四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007年11月底,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将关某、关某某、陈某等四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也将同时对四人采取抓捕行动。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举报信息是查处本案的关键
在查处本案中,市公安局提供的一条重要线索为本案打开了重要的突破口,使本案得以顺利圆满的告破,最终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充分发挥了税、警联合办案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作用。但回过头来仔细分析,倘若没有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发现和查处案件将会面临很多困难和难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对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才能够达到移送标准。但在实际调查取证中要想真正从违法人员作案地点取得五十份以上的证据非常不易,如本案涉案人员陈某、关某某所交代的已领购发票的五家公司所有以前账目以及开出的发票存根都已被关某销毁,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保证在数量上取得确凿的证据。其次由于普通发票税控机在打印发票过程中所存储的信息根本不显示购票方的信息,这就会造成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当中根本找不到真正的受票方。
2.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和监控力度不够
目前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较为繁重、复杂,每名税收管理员都负责几百甚至近千户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在作好纳税服务的基础上,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往往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税源较大的纳税人身上,而对那些入库税款较少的零散税源户却往往疏于管理。
3.发票违法原因分析
本案办案人员在对取得发票的受票单位调查取证中发现,目前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现象为何如此猖獗,一些不法人员置法律于不顾,大肆进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谋取非法所得,究其原因它们有很大的买方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高薪”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时,采取将工资、奖金一分为二,即:一部分工资、奖金作为应付工资支付给个人,另一部分则要求员工提供发票来报销支付,同时明确要求报销发票的种类和开具项目,这样就造成有的员工在无法找到发票的时候只有通过购买票贩子手中的发票来报销。同时企业既少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又使企业将应支付工资、奖金转换为期间费用,避免了由于企业实发工资与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差距过大而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一些高利润企业为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采取从票贩子手中购买大额发票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
(3)一些个人、事业单位将自有房产出租给企业用于经营或提供其他应税劳务,在收取相关费用时由于对方索要正式发票,有的不知道或根本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于是就通过在票贩子手中购买,这种现象最为普遍。
(二)工作建议
1.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降低普通发票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或将发票份数改为以开具发票金额作为发票违法案件移送标准,为强化发票管理和惩戒发票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2.加强发票管理检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系
针对当前暴露出的非法套购、出售普通发票和虚开交通运输发票等问题,要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充分利用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有利手段,加大对发票涉税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应进一步拓宽普通发票税控装置存储功能的信息采集内容,为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提供更广阔的渠道。
3.要加强发票使用审查,及时发现使用问题
税收管理员在今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企业初始化登记、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税控装置使用、发票使用的审查,并充分利用实地核查等手段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那些无固定经营项目、经营地点流动或隐蔽、从业人员少、开票金额较大、开具数量较多的与其经营规模极不匹配等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将违法行为置于日常的监控之下,把可能发生重大涉税案件遏制在初始之中。
思考题
1.当前地税发票涉税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2.在现行法规中,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在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考试练习题
1.固定业户纳税人向地税机关领购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2.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人员应如何受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