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为税警联合查处制假、贩假发票大案,该案查处组织周密,分工明确,行动有力,一举打掉发票制假源头;对受票单位的检查方法策略得当,并利用新闻媒体发挥政策攻势,追缴税款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来源
2003年4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上级转来群众举报材料,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偷税嫌疑。稽查局立即展开外围调查,发现该公司计入开发成本的13份建筑业发票为假票,发票金额11.68亿元。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向市局汇报,并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税警联合查办。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案发后,市税务、公安部门于2003年5月5日成立联合专案工作组,称“5.5专案”。专案组对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了分工协作,确定由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假发票的追根寻源工作,即找上线,打源头;地税部门负责核查假发票的去向,即查下线,找证据,税警协同作战,抢抓办案时机。
为圆满完成“5.5专案”查办任务,稽查局提出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确定以挽回国家的税收损失和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为本案的工作重点。发案当日,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了由市局领导全面负责,稽查局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并从征管局抽调18名业务骨干组成6个检查组,负责案件的外围调查工作。专案组从成立之日起就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案情通报分析会制度。
(二)检查具体方法
鉴于发票案件的特点,此案件的查办主要采取了调查询问、对相关单位进行外围检查、发布通告等方式方法。
联合专案组首先从某承建商使用的13份共11.68亿元伪造的百万元版《某市建筑安装业发票》的线索入手,于2003年5月16日在市区将设点办公专开假发票的罗氏父子抓获。通过审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向建筑包工头陶某出售11.68亿元假发票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其购买假发票的渠道。办案人员根据罗氏父子的交代,秘密侦察、顺藤摸瓜,一举将贩卖假发票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氏父子的上线)等四人抓获,并从中得知其发票是从广州市孙某手上购得。为扩大战果,彻底摧毁这一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专案组不顾“非典”疫情的影响,多次南下广州,经过连续几昼夜的蹲坑守候,将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刘某抓捕归案。至此,“5.5专案”制售假发票跨省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并不意味着案件查办工作的结束。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税务专案组同志夜以继日先后前往近百家接受假发票的单位进行外调检查,对涉嫌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算并追缴税款近1000万元。专案组同志还以假发票为线索,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疑点,发现并查处了一系列串案,仅利用假发票隐瞒收入进行账外经营的企业就有4户,查补税款146万多元。
为进一步扩大战果,稽查局投入1.8万元资金与公安部门在当地报纸上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制造、出售、使用假发票的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联合通告》,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强大的政策攻势,2名涉案人员主动向税务局投案自首,并交代涉案假发票金额3000余万元,补缴税款100余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犯罪证据难于收集,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对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才能够达到移送标准。由于出售假发票案件涉案面广,证据材料收集周期长,保全难度较大,犯罪分子一听到风吹草动就会销毁犯罪证据,逃避法律制裁。而对非法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如无其它相关证据,就只能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发票监控体系不健全,防伪水平不高
当时,市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征管过程中对发票的使用未实现信息化管理,发票真伪鉴定程序繁琐、时间长,无法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其次,发票印制的科技含量低,防伪手段落后,也未建立发票真伪的查询系统,接受发票单位无法对发票真伪进行核实,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也未对企业接受发票的真伪实施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罗某于2000年初至2002年9月从聂某处以每本2500元的价格购得《某市建筑安装业发票(十万元版)》(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约20余本(每本25份,下同);以每份200元的价格购得“建安发票”(百万元版)22份;以每本1500元的价格购得《某市服务业发票》(以下简称服务业发票)约20本、购得《某市剪裁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约10余本。2002年9月,以每本50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建安发票”(百万元版)2本,以每本2500元的价格购买“建安发票”(十万元版)约10余本,以每本1800元的价格购买“服务业发票”约10余本、“销售发票”约10本。在购得上述非法制造的空白发票后,罗某以所开发票票面金额的1%-2%不等的比例收取开票费,对外大肆出售,非法牟取暴利。
罗某某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罗某的指使下,积极协助罗某对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从1999年至2003年5月,罗某、罗某某陆续出售“建安发票”、“服务业发票”、“销售发票”约1000余份,其中经罗某某手出售的各类假发票约400余份。该犯伙同罗某非法获利约250余万元。
李某系本市某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干部,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2年下半年找到罗某,以所开发票金额1.5%的价格陆续从罗某处购买约4本非法制造的“服务业发票”以及3份“建安发票”和7份“销售发票”,然后将上述发票以开票金额3.3%-5%的比例对外出售发票约120份,从中牟利。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税警联合专案组分别捣毁了广州制造假发票窝点和本市倒卖假发票窝点;抓获了制造、倒卖、贩卖、介绍、开具假发票等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17人,缴获假发票7239份,涉税金额2.6亿元,其中,某市名义监制的发票2488份(空白发票2168份,已开出发票320份),广东、浙江、吉林、河北、黑龙江、天津等省市的空白发票4751份;缴获假公章100多枚、发票监制章胶片50多章,制造假发票的机器、设备等多套作案工具;追缴税款1600余万元,其中促使涉案纳税人主动向征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550余万元;公安部门扣缴赃款、赃物价值200余万元。
本案抓获的制造、倒卖、贩卖、介绍、开具假发票等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7人被人民法院分别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四年、两年等有期徒刑。其他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案件的认识和体会
“5.5案件”是有组织的团伙犯罪。“5.5专案”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具有严谨的内部分工,包括制作、贩卖、出售等一整套体系,犯罪过程实行单线联系,具有很强的隐密性。犯罪分子对发票的制作、开具、使用都有很深的研究,是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犯罪。该案地域跨度大、涉案面广,涉案金额大。“5.5专案”查获的空白假发票涉及江西、广东、浙江等七省市,接受假发票的单位涉及浙江、辽宁等省。假发票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数量众多,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该次专案查获的假发票种类包括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公路客运业、商品销售等多种面额版本的发票。发票的制作过程包括很高的科技含量,发票采样,专用纸制作,制版,印刷等各道工序都严格的分工,由专人使用专门工具制作,凭借肉眼及一般的防伪工具很难鉴别发票真伪。专案组在广州制假窝点就查获了电脑、打印机、晒版机、发票印刷模版等一整套作案工具。犯罪分子作案明目张胆,气焰十分嚣张。罗某等犯罪分子为方便作案,在市区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出售假发票,并私刻多个单位的公章,并在商业银行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为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结算便利。另外,还通过各种途径,采用量大优惠的方法大肆对外兜售假发票,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通过办案的查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1.加强组织领导,是查办大案要案的有力保障
由于大案要案涉及面广、案值巨大、案情复杂,需要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调。“5.5专案”案发后,省、市局领导专程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案情。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将此案列为全国的大案要案之一,并联合督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三处领导专程赶往某市听取案情汇报,并指导案件查办工作。市地税局为强化办案手段,还拨出8万元专款,专门用于解决办案设备购置所需资金及办案经费的问题。
2.理清工作思路,是查办大案要案的前提条件
稽查局在立案之初,就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出“从外到内,由浅入深,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查办工作预案,紧紧抓住销售假发票这个关键的中间环节,两头延伸,齐头并进,上追查到制售假发票的窝点,下追溯到接受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在前一阶段以追捕罪犯为主要目标,后一阶段以查补税款为工作重点,使查案工作分阶段、按步骤有序展开,整体推进。
3.健全稽查机制,是查办大案要案的坚实基础
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对案情的突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公安、税务部门定期召开案情通报协调会,统一思想认识,互通案件信息,协调工作步骤。通过定期协调沟通,增强了预见性,使案情按预定方向发展,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的质量。税警联合办案的工作形式,增强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形成了依法治税的合力。
4.扩大舆论宣传,是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手段
在查办“5.5专案”过程中,稽查局适时在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市电视台等电视媒体进行专题报导,在中国税务报、法制日报、信息日报、本地晚报等报刊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有效的舆论宣传不仅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提高了公众对假发票的鉴别能力,而且给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强有力的威慑。
5.高素质的队伍,是查办大案要案的根本保证
在“5.5专案”查办的6个多月时间里,专案组全体人员始终都能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严守工作纪律。办案过程中,大家克服“非典”和高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发扬不怕危险、连续作战的精神。办案同志不顾个人安危,与从“非典”疫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连续几天几夜同吃住,为彻底摧毁跨省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赢取了战机。
(二)工作建议
1.加大对发票的科技投入
建议尽快开发普通发票管理应用软件,建立普通发票交叉稽核网络,提高发票防伪性能,使假发票无藏身之地。
2.健全发票打假机构
就目前的发票管理现状看,应成立专门专业的发票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中心。对消费者索取发票遭拒绝或以其他单证替代发票使用的投诉要及时做出反应,给予严厉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震慑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同时,为提高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快速反应能力,减少案件移送的中间环节,应设立公安驻税务办公室,专门处理较为复杂的涉税违法案件。
3.完善提升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是非法出售假发票必须达到50份以上,少于50份就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出售假发票案件涉案面广,证据材料收集周期长,保全难度大,由于取证较难,使制售假发票犯罪人员有恃无恐。另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尽快完善补充。
4.收集整理典型案例
在当前的环境下成功查办大案要案决非易事,“5.5”案件的查处深感经验不足,又苦于没有可供参照的案例范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容易错失良机,多走弯路。因此,有必要对各地的典型涉税案例进行收集整理,编印成册,作为以后查办案件的参考资料。
思考题
1.对违法接受假发票的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2.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在检查中提高对发票的鉴别能力?
考试练习题
1.按照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哪些是自开票纳税人?
2.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哪些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