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返回

一、内容提要

湖南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9日,2004年8月16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89万元,在本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较大。2006年7月娄底市娄星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审核该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时发现:其2005年度增值税税负为0.43%,比市局依据2005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数据测算并发布的全市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1.4%低0.97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达-69.29%。为此,娄底市娄星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以增值税税负对比分析法为主要评估手段,对该公司的库存商品购、销、存以及价格、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开展具体的分析,采用多种相关信息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重点纳税评估,评估年度2005-2006年。从7月21日开始至8月6日,历时两个多星期,经案头分析、评估约谈、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等环节,最终企业以自查申报的方式,主动申报钢材、水泥收入15444303.89元,价格调整收入85500.54元,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2671.61元,累计应补增值税2642738.36元,所得税166850.7元,滞纳金80789.832元,并全部入库。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对象筛选。

运用行业税负对比法进行分析,发现该企业近两年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税负率差异幅度极为异常(见下表)。

同行业税负对比表

 

行业类别

企业名称

年度

税负

湖南娄底市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

税负率差异幅度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湖南某贸易公司

2005

0.43%

1.4%

-69.29%

2006

0.5%

0.97%

-48.45%

针对以上情况,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7月21日决定将该公司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并确定评估年度为2005-2006年度。

2.案头分析基础

湖南某贸易公司是2004年8月批准成立的大型商贸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铁、钢材、水泥,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67349128.11元,应纳税额721530.17元,2006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147041240.03元,应纳税额739210.3元。该公司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票量25份。

评估人员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一户式”资料、日常税源分析数据、征管资料数据、金税工程数据以及根据评估需要补充收集的资料,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对,并运用评估分析指标对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了企业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下一步的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工作明确了重点。

3.指标选择与分析

(1)运用库存商品进销存数据,对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评估小组利用平时税源分析数据、征管资料数据、金税工程数据以及根据评估需要补充而收集的资料分析:

2004年该公司经营生铁,全年总计购进26056.545吨,销售24722.35吨,帐面库存1334.165吨。

2005年该公司购进生铁85421.43吨,销售81252.89吨,帐面库存5494.605吨,实际库存应为1334.165+85421.43-81252.89=5502.705吨,比帐面库存多8.1吨。

2006年1-6月,购进生铁57677.676吨,销售生铁68556.702吨,库存生铁出现红字,总计5384.421吨;购进钢材8808.425吨,销售3210.356吨,库存5621.305吨;购进水泥13973.45吨,帐面无销售。

(2)运用评估指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测算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异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异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异常(如下表所示)

指标测算表

 

项目

2004

2005

销售(营业)收入

51860721.67

167349128.11

销售(营业)成本

48692031.576

122728265.59

主营业务费用

1555821.65

4022888.04

主营业务利润

926050.09

22190012.26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222%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139.62%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值

1.59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222%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152.05%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值

1.46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222%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

158.57%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值

1.4

(3)运用金税工程数据,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评估人员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5月-6月销往江西某贸易公司钢材总计1000.356吨,购销双方公司名称除了省份不同以外,其余的内容都一样,而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价与该公司购进商品取得的进项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完全一致,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第三方企业的价格。

 

销货单位

购货单位

货物名称

时间

数量(吨)

销售单价

(元/吨)

金额(元)

湖南某贸易公司

江西某贸易公司

钢材

06.5.1-6.27

1000.356

2602.311

2603237.423

湖南某贸易公司

A公司

钢材

06.5.1-6.27

438.25

2687.781

1177920.023

B公司

湖南某贸易公司

钢材

06.4.1-06.4.25

1600

2602.311

4163697.6

4.发现疑点

(1)2005年库存商品理论库存与帐面库存不符,理论库存多出8.1吨,可能存在发生货物损耗或赠送行为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2)2006年库存生铁出现红字极不正常,该部分生铁是否确已购入和销售,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此外,从市场信息看,2006年度水泥、钢材等建材产品销售形势较好,该企业钢材和水泥购进量较大,但销售量极小,与当前的市场状况不符,同时,根据税源管理人员日常户籍巡查掌握的资料,该企业自己没有仓库,是向某单位租赁了一个仓库,且仓库的空间并不大,根本不可能储存近2万吨的钢材、水泥等货物。

(3)企业200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值分别为1.59、1.46、1.4,均超出正常值,很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4)销售钢材一批给江西某贸易公司,销价与进价持平,且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有可能存在平销返利或关联交易问题。

(三)评估约谈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相应人员进行约谈。2006年7月26日,评估人员经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法人代表以及财务人员到税源管理一科进行约谈,并要其带好有关的帐薄、凭证(或复印件)。7月27日,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准时来到税源管理一科,并提供了总帐、各类明细帐等资料。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介绍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购销流程,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评估人员制作了《约谈举证记录》。

1.关于2005年库存商品理论库存与帐面库存不符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解释系被盗损失了8.1吨,因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已直接作为财产损失在当期扣除;此外,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库存商品也没有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对此,企业愿意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关于2006年生铁、钢材、水泥等商品库存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解释:生铁库存出现红字,是因为生铁的进项发票未及时取得而造成的,该部分生铁确已销售且计提了销售收入和税金;钢材和水泥确已销售了一部分,因尚未与对方结算货款,暂未开票和申报,钢材的实际库存很少,具体数据需回公司核实,水泥实际无库存。

3.关于该公司财务指标测算中三项配比指标值异常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解释是因为财务人员税收政策不熟,对2005年度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罚款、非公益性捐赠等,未严格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法人代表表示愿意作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

4.关于2006年销给××贸易公司的钢材价格偏低的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承认江西某贸易公司与其确属关联企业,没有按市场价格计算收入是财务人员对有关税收政策不理解造成的,表示愿意当月重新调整销售价格,补记收入。

(四)实地调查

为了核实约谈内容,掌握该公司的真实情况。评估人员经税源管理一科科长的批准,按程序转入调查核实环节,决定对该公司的存货情况及有关资料、数据进行重点查实。

评估人员首先到该公司货物存放地点调查,了解到该公司钢材库存量很少,远比帐面数字小,水泥则根本无库存,然后评估人员又到销售部门和会计部门核实销售情况,经查阅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的钢材、水泥大部分已对外销售,并全部取得了收据,帐面库存出现红字的生铁则确已计提了销售收入和税金。另外,评估人员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帐簿、凭证及有关购销合同、申报资料,对该企业多计费用、少计收入、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情况进行了认定,其中:2005年度超标准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231250.5元,税前列支罚款158642.21元、非公益性捐赠100000元,没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作纳税调整;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及“长期投资”会计科目,确认了与江西某贸易公司的关联企业性质(湖南某贸易公司占江西某贸易公司80%的股份);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报案材料、证明及相关帐务,证实了企业被盗8.1吨生铁(合计金额15715.353元),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事实。

(五)评估处理

约谈及实地调查后,评估人员对企业法人代表在约谈过程中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一的认定:

1.对该公司销售商品未及时作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补记收入15444304元,应补增值税2625531.66元。

2.对该公司2006年销售给江西某贸易公司的钢材,因为双方是关联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价格调整,补做收入85500.54,应补增值税14535.09元。

3. 对该公司2005年8.1吨库存生铁被盗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作进项税金转出,应补增值税2671.61元,同时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七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5186.066元。

4.对该公司2005年多列费用、少计收入以及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交企业所得税161664.6元。

由于该企业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系财务人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关联交易等相关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而造成少申报的事实,同时,企业法人代表在接受约谈时能够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认定事实较为清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税务机关决定由纳税人自查申报。

8月9日,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通过自查,企业主动补正了申报数据,其中:补充申报钢材销售收入12723449.19元,水泥销售收入2720854.70元,价格调整收入85500.54元,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2671.61元,累计应补增值税2642738.36元,企业所得税166850.7元,滞纳金80789.832元,并于当月全部入库,同时调整了相关账务。

三、评估建议

(一)建立评估基础信息收集制度。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单纯依据某一项数据或某一项指标是不可能完整地判断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的,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将评估工作日常化,从评估基础信息入手,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尽可能多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和行业信息,如申报资料、财务指标、金税工程数据、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等,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方便评估人员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对比,否则评估人员就可能因信息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影响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二)细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但这些指标大都属于普遍性、常规化的指标,还无法满足对所有纳税人的分析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总局下发指标的基础上,结合评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评估适用指标进行分类整理和研究,争取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细化、层次感极强的分类评估指标指标,这将更有利于基层的操作。

四、案例点评

(一)评估人员在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时,从购销双方大致相同的“企业名称”这一不太起眼的细节入手,大胆推测其为关联企业,转而核查其进销价格,层层推进,举一反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说明纳税评估工作不宜面面俱到,而应善于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通过深入分析,把握细节和重点,从细微处开始突破,往往能够事半而功倍。

(二)纳税评估不能单纯依据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展开分析,而应与日常的税源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以本案为例,如果评估人员不是通过户籍巡查,掌握了企业仓库容量等基础信息,可能将很难发现纳税人的钢材、水泥库存有异,这就要求我们评估人员不仅要掌握先进的分析方法,更要学会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收集和积累资料,从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从本案的结论看,纳税人之所以出现多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造成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抓纳税评估,更要花大力气抓好纳税服务与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税收知识,这不仅可以提高纳税人的整体申报质量,也可以帮助评估人员适当减少评估面,集中时间与精力评估大、要案,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良性发展。

【来源: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