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薪金支出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1.关于工资、薪金的稽查内容
稽查工资、薪金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下列事实:在册职工总数是真实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计算准确;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费用是真实且合法的。因而,工资、薪金反避税内容包括稽查人员组成、工资、薪金用途和结算标准和工资、薪金总额四个方面。
(1)人员组成的稽查。
企业人员的组成应包括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下列人员: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一般可以根据企业的人事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和职工调入调出等原始资料,查明职工的增减变动情况。
稽查方法:分析稽查月度(季度)工资额、产品工资费用和利润的升降变化情况,核对其流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结算户;结合“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及其对应账户,查证核实问题。
(2)工资、薪金用途的稽查。
企业在月内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包括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非生产各个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编外人员和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不论是否在当月领取,都应按工资、薪金的用途通过“工资分配表”,分配记入当月生产费用,或按规定用途列支。
工资、薪金用途的稽查,就是查核工资、薪金分配是否按照用途和符合规定,有无不应列作生产开支而挤入生产费用的工资、薪金。主要是:
①医务人员、福利人员的工资。
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人员工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自办的副食品基地的人员工资、薪金,一般采用“以收抵支”,在其收入中支付,差额部分仍归“应付福利费”中开支,均不得挤入生产成本。
稽查方法,可查核“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上述福利人员工资是否核算正确。如果账内没有反映的,就有挤占生产费用的可能,应进一步追查“工资结算表”和“工资分配表”中对上述人员工资的结算和分配资料,通过“应付工资”的对方账户,查明它的分配对象,据以调整账务。
②“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企业为进行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工资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明细账户核算。稽查方法,审阅“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记录,查明各项工程人员的工资、薪金列支情况。
(3)工资、薪金结算稽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于工资、薪金形式的不同,核算方法也不一样,所以监督稽查方法各有侧重。
①对计时工资的稽查:
应付职工的计时工资,是根据职工每月出、缺勤日数,按照每人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计算的。计时工资的稽查,可根据部门、车间或班组的考勤记录,查核缺勤人员工资的计算是否正确,稽查的内容和方法是:
查核缺勤日数。职工的缺勤有多种情况,如事假、旷工、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通过抽查考勤记录中缺勤较多的职工与工资单相核对,核实各种情况的缺勤日数。按照规定,事假日数、旷工日数的工资全扣;病假日数,六个月以内的不扣工资,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工龄长短的规定比例发给,工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探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妇女职工的产假,在法定假期内均不扣工资,超过日数按照超假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复核应付月工资。采用月工资的,一般可采用每月日工资率计算应发工资、薪金,计算公式如下:
出勤日数工资(包括不扣工资的病、公假日数)=出勤日数×每日工资率×月工资率或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日数×日工资率×月工资率×病假发放比例
应付月工资=出勤日数工资+病假工资
核对调整。
将计算结果,与工资单上的计时工资栏和病假工资栏进行核对,看其计算是否正确。
②对计件工资稽查。
应付工人的计件工资,是根据每人(或班组)完成的合格品产量乘以计件单价计算的。对于工人本身过失造成的废品,不能计发工资。计件工资稽查重点是:合格品产量和计件单价。
产量的稽查。可根据车间、班组或个人的生产日报表所记录的所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或完成的定额工时数或实用工时数,与工资结算表的产品数量相核对,也可根据“产品入库验收单”的数量相核对,用来考查完工数量与计算数量是否一致。监督稽查时,要注意有无任意改变工资形式,在生产任务多时,采用计件工资,在生产任务少时,则按计时工资计算;或者多报完工产量,弄虚作假,冒领工资;还有既领计时工时,同时又报计件工资,重领工资。稽查方法,查核原始记录,深入车间、班组现场,了解考勤制度、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入库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计件单价的稽查。计件单价的正确与否,决定于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定额有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工时定额和按产品产量计算的产品定额。计件单价的计算公式为:
工时定额产品计件单价:
单位工时工资率=工资标准÷20.75÷8
产品计件单价=单位工时工资率×单位产品定额工时
产品定额计件单价:
产品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标准/产品定额
核对调整:
产品计价确定以后,就可根据实际完工产量计算应付工资额,并与工资单计件工资栏的数额相核对,稽查其结算过程有无错误。
采取计件工资制企业,在工资标准不变的条件下,不论是工时或产品定额,都是工资水平高低、工资额多少的决定因素。定额偏低,工资就多;反之,工资就少。所以在稽查时,不仅要稽查工资、薪金计算是否正确,还要稽查工资计算来判定考核定额是否合理。如果在定额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绝大部分工人超定额很多,工资也较大幅度地超过月工资标准,那就有可能定额偏低,应进一步稽查定额资料,查明偏低原因,会同主管部门修订定额。对于弄虚作假,压低定额,提高单位计价的问题,应予纠正。
③奖金稽查。
奖金的稽查,就是稽查各种奖金的规定标准、发放范围和工资渠道,稽查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按照规定,除生产奖、节约奖和其他奖金在成本列支外,其余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稽查时,要注意各种巧立名目,所谓奖励产品、福利产品、削价商品等实物形式的奖金,这些奖金不应计入产品成本。
④对津贴和补贴稽查。
根据国家规定,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的影响而发给职工的津贴,如夜班津贴、加班津贴、井下津贴、夜航津贴、野外津贴、高空津贴、冬煤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这些津贴都有统一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在稽查时,可抽查工资结算单,把工资结算津贴和补贴栏中的有关项目,与国家规定的标准相核对,看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工资总额的稽查。
工资总额是工资核算、发放、分配的基础,对工资进行具体稽查时要划清工资总额的界限。工资总额的组成,由国家统一规定,它是稽查工资总额的标准。
发给职工的款项,包括随同工资一起发放的某些款项,并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实际工作中容易混淆。稽查时应注意划清界限。下列内容不属于工资总额,不能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
①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因公外出的市内交通费、职工探亲假路费,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②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价格补贴,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均属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列支,也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③支付给职工各项福利费,如洗理费、女职工卫生费、保健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也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2.关于对工资、薪金不同支出形式的稽查
(1)对实行计税工资方式的稽查。
稽查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按规定的限额标准支付。按照有关规定计税工资月最高限额不得超过960元/人,低于规定限额的,可据实支付并扣除。
稽查标准工资与实发工资是否相符,监督稽查是否存在虚列、虚报职工名单,多发工资弄虚作假现象。
(2)对实行工效挂钩方式的稽查。
稽查计提的工资总额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是否在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稽查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是否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幅度以内的”规定,有无超标准提取工资总额的现象。
(3)对实行提成工资方式的稽查。
稽查提成工资的基数和提成比例是否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改变基数或提成比例的现象。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