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湖北省襄樊市某商贸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煤炭、机械配件销售,其中水泥销售占其收入的90%左右。该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43876375.63元,账面亏损330314.37元,年初存货2598884.45元,年底存货1861574.84元,缴纳增值税81225.4元。2009年1月~9月销售收入29445260.97元,盈利48288.58元,年初存货1861574.84元,9月底存货3096843.86元,缴纳增值税42048.78元。
【案头分析】
襄樊市国税局评估人员经分析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问题。
1.批发行业平均税负率为0.9%,而该公司2008年税负率为0.19%,2009年税负率为0.14%,税负率明显偏低。
2.2008年毛利率为4.56%,2009年毛利率为6.14%,毛利率偏低且波动较大。
3.存货变动幅度过大,2009年9月存货比年初增长66.36%,且余额偏高,不符合商贸公司低库存的经营特点。
经了解,该公司经销的水泥都是从在当地市场占有主导地位的大型公司采购,供应商财务核算规范,每次都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水泥采购价格和数量可信度较高。而其购进的水泥都从基层网点门市部销售,其税负和毛利偏低、存货变动幅度过高的原因,可能出现在销售环节。
该公司2009年9月底存货3096843.86元,且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部分购进存货,并没有暂估入账,其库存商品明细账面记录的库存更大,账面反映期末库存水泥达2万多吨。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并没有仓库,水泥是直接从厂里提取的,水泥厂能免费给该公司提供这么大的仓库吗?商贸公司在毛利极低的情况下,能配备这么大的库存、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吗?
【举证约谈】
对于账面反映期末库存水泥2万多吨,评估人员仔细盘问了该公司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承认17800吨水泥已经销售,由于单据传递缓慢而没有及时入账减少库存。
经翻阅该公司会计凭证,评估人员发现每笔销售收入在确认时,都有一个“应付账款——代垫运费”会计科目。该公司会计人员解释说,司机把发票直接开给买家,公司直接从销售款中扣除该部分运费给司机。评估人员要求提供合同,会计人员和总经理说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
评估人员经调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利用往来会计科目相互转换隐藏收入的问题。该公司自有货车4辆,且日常都在经营,也在经营费用中列支了大量油费,该部分“代垫运费”很有可能是自有车辆提供的劳务,公司通过应收、应付往来账,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然后用“现金支付”的账务处理方式,将应付账款冲平,没有确认收入。且该公司“代垫运费”入账时,凭证后面没有附转交发票的复印件,也就是说,没有将运费发票转交给第三方这个环节,不符合代垫条件,应确认为价外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得知评估人员准备到第三方调查取证时,不得不承认了“代垫运费”属于价外费用。
【评估处理】
经过调查取证和评估约谈,评估人员认定该公司商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失真。
1.截至2009年9月,该公司有17800吨水泥已出库实现销售,但未开具发票也未入账,含运费售价为260元/吨,少计收入3955555.5元,应补缴增值税672444.5元。单位成本189元,少计利润59131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7829元。
2.2008年1月~8月,该公司价外费用321727.8元,2008年9月~12月“代垫运费”268329.75元,2009年1月~9月“代垫运费”313653元,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收入,补缴增值税84561.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4355.29元。
以上合计共需补缴税款1029190.3元。目前,该笔税款及滞纳金已经全部入库。
【来源:襄樊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