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7日,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17号的稽查任务安排(案源编号532020040701957),我稽查组对无锡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全面调查该公司自2003年至2007年6月底的销售申报和纳税情况。从任务通知书提供的信息来看,这是一个匿名举报的案件,举报该公司存在严重的瞒报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行为,案源部门还转来的材料仅说该公司有销往广东的产品未开具发票,并未说明广东什么地方、什么单位。初步分析举报材料,结合该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及以往查处类似案件掌握的情况,我们检查组认为,虽然是个无头案,但我们还是认为这个案件的举报有一定的可信度。那么从什么地方下手呢?我们检查组立即开始了实施稽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运筹帷幄出奇兵
通过征管系统,我们调阅了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和2003年以来的申报资料。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主营范围: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日用化工设备的制造销售;照明电器的销售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代表:徐XX,公司注册地点:无锡市胡埭锡宜路二湾。企业所得税属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我局自2003年2月以来未对该单位进行过稽查。该企业2003年3-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166292.35元,销项税:198269.71元,进项税:406477.34元,应纳税额:-208207.63元;账面会计利润-238647.20元、汇缴调整数220265.57元,结转下期可弥补亏损额元。2004年1-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708687.40元,销项税:970476.85元,进项税:701206.59元,上期留抵税额:208207.63元,应纳税额:61062.63元,已缴税额:44780.91元,期末欠缴税额:16281.72元;账面会计利润223249.44元、汇缴调整数51670.00元、上期可弥补亏损额18381.63元、应纳税所得额256537.81元(适用税率33%),应交税金84657.48元、已交税金67606.38元、期末欠缴税金17051.10元。2005年1-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478674.07元,销项税:1101374.73元,进项税:799438.43元,应纳税额:301936.30元,已缴税额:316491.85元,期末欠缴税额:1726.17元;账面会计利润347722.45元、汇缴调整数24233.79元、应纳税所得额371956.24元(适用税率33%),应交税金122745.56元、已交税金131799.51元、期末欠缴税金7997.15元。2006年1-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465326.80元,销项税:249105.50元,进项税:122257.48元,应纳税额:126848.02元,已缴税额:77719.49元,期末欠缴税额:50854.70元; 账面会计利润61461.96元、汇缴调整数0元、应纳税所得额61461.96元(适用税率27%),应交税金16594.73元、已交税金18538.70元、期末欠缴税金6053.18元。2007年1-6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49161.98元,销项税:93357.52元,进项税:0元,应纳税额:93357.52元,已缴税额:143079.17元,期末欠缴税额:1133.05元。。分析2003年以来的申公司报数据,从销售收入可以看出,该公司业务2005年到达顶峰后突然直线下降,但增值税负担率较均衡。一家年销售、利润每年均有提升的企业是何原因会突然萎缩呢?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已于2006年初在常州重新开设了一家新公司,哪以前的资料能完整地保存吗? 从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来分析,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整机,销售产品似乎不需要开票的可能性不大!真实情况会是什么样子呢?在与同志们商量对策过程中,我们决定采取非常手段,一是到实地“深入了解”,二是进行核对“合同”!
方案确定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的实物进行了盘点、并在第一时间大量调阅了该公司以前的销售合同,也了解到该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以及各环节的主要负责人。
经过盘点我们发现了已无实物的账存物资(该设备在何处呢?)、经过合同与销售发票的比对我们发现了有销售合同但没有销售记录的业务(是合同没有履行吗,还是……)。我们初步确认该公司存在人民来信反映该企业涉嫌"销售实现不开发票"的情况。
果断出击抓证据
2007年11月11日,按照检查方案,我们对该公司实地检查。到达公司后,向法人代表徐XX以及财务主管说明来意,立即兵分二路,分别对法人、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要求企业提供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的全部合同及有关纳税资料。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全力配合我们的工作。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公司确实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无论如何是不会反映在财务大账上的,肯定在另外的地方!对,先从无实物的账存物资下手,经我们细致耐心的询问徐XX承认了2006年11月向“上海南汇精艺水暖器材厂”出售软管线一条合同价1200000.00元,由于未按合同规定期限调试结束,所以,尚有50000.00元货款至今未收到(按合同规定作延期交货扣款),账面该设备产成品价格是760000.00元(仍挂在账上),但上述销售行为(1200000/1.17=1025641.03元)至今未开票、未申报纳税,乘热打铁,我们要求徐XX对有销售合同但没有销售记录进行逐一说明原因,最终徐XX不得不承认该单位于2003年6月及年底间与“广东澄海市名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广东澄海市名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GZ05复合管灌装机2台、BZ02包装机2台以及GZ03A双色复合软管灌装机1台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34400.00元(不含税价884102.56元),经查上述合同所注设备已于2005年12月调试成功并交付使用,于2005年12月共计收到货款1030000.00元,余款4400.00元至今未回笼,但上述销售行为至今未开票、未申报纳税。
办案就要办“铁案”
通过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出售给“上海南汇精艺水暖器材厂”一条软管线,是该公司购进的旧设备(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发票),经过该公司的改造后,原想留下来自己复制生产的,但由于其配件稀少,生产工艺复杂,无法复制,所以将此线出售给了上海南汇精艺水暖器材厂”,此信息同时得到了业务员的确认。
为“广东澄海市名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GZ05复合管灌装机2台、BZ02包装机2台以及GZ03A双色复合软管灌装机1台的购销合同货款到什么地方去了呢?我们分别查询了徐XX的多张信用卡,终于在其牡丹卡上找到了此笔货款,从而完善了整个证据链。
该公司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一项规定,建议查补增值税335656.57元;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一倍的罚款,即:335656.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第的规定,建议查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371956.24+884102.56-857772)*33%-122745.56=8689.08元、建议查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38209.69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689.08 +38209.69)*50%=23449.39元。并对以上查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议加处相应的滞纳金。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将应补缴款项全部缴纳入库。
结案后的思考
又一个偷税大案结案了,但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还常常在脑中萦绕。为什么一些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会采取偷税的手段谋取些许小利,难道真的是本性使然?真的是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原罪”的必然?探讨这些似乎都过于深奥。但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有几个方面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1、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以严密的工作规程来管理,
以先进的手段和设备来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纳税光荣的环境和氛围,是我们永远的目标。广泛的宣传、持续的教育、严厉的打击还是税务部门必须长期坚持的手段。
2.从目前企业的偷税手法来分析,大都会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税,在稽查部门拥有的手段有限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手段进行偷税更加安全、隐蔽,隐匿的收入偷逃了全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种税种和其它规费,只要未被发现,就全部转化为企业的利益。因此,如何迅速、有效、完整地获取证据资料,成为了税务稽查部门能否办好案件的关键所在。
3、类似此类案件的查处,首先要做好案头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了解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概况、了解企业对业务的操作流程,了解各门之间的衔接点、衔接方式,了解各部门的报表统计与上报方式、方向,特别要注重购销合同的检查。
4.对稽查干部来说,事业心和责任心是我们法宝,在我们执法过程中,有一种强烈的敬业精神是必不可少的。在检查中,有好多假象在迷惑我们,稍不留神,就会使国家税款流失。嫌疑人的串供,财务人员的不配合,原始证据的销毁,都会掩盖企业偷税的真相。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只有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坚守自己的职责,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凭着一股对税收事业的赤胆忠心,才能真正使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战线最后的坚强防线。
【来源: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