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利用本身施工地点分散、流动性强、工程承包形式多种多样等行业特点,极力逃避税务部门监管,采取各种手段、途径、方法减少应税所得,少缴企业所得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强调建筑安装行业作为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行业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十余部有关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的税收政策法规。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和限额以及有关业务的税务处理。对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异地施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建安企业常用的偷逃企业所得税手法主要有(四类45条):
一、少计、分解、迟报主营业务收入(1 4条)
(一)少计业务收入
1.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其它应付款,少计应税所得。从而少交所得税或以后以现金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奖金、小金库。
2.纳税人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未计入应税所得。
3.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优待、支付的赔偿费,未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挂在其它应付款或由个别人领取私吞。
4.某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形成呆坏账,且已作为支出、亏损处理,但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未作收入入账,滞留账外,或挂其他应付款。
5.将当期部分所得以预提工资、承包费用、利息、电费等名义挂预提费用,减少应税所得。
6.收取的逾期定金、押金、营业外收入等建立账外账。
7.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一些工程发包单位尤其是企业在工程完工后,不是向建筑商支付现金,而是将白产的产品或其他现有的东西低价转让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转手卖出,换回现金。
8.材料销售不记收入。某些施工企业将其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自制工程用半成品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如下脚料和余料销售。建筑公司将建筑施工中的零碎钢材、铝合金等下脚料和剩余沙石、砖瓦、木料等物品出售给废旧物品回收站和个人,既不需开具发票也不作销售收入。不入账形成账外资金,搞“体外循环”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9.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二)分解工程价款
10.将国有施工企业的应收收入,分解转移给下属集体食业或三产企业或联营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开支,或弥补集体企业或三产企业经营亏损。
1 1.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应付福利费”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三)推迟确认收入
12.建筑安装、公路、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或跨年度工程部分项目已完工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实现,而按收付实现制或视成本情况确定工程结算收入。
13.长期预收工程款,“拉长”工程周期。有的建筑单位为了做到少缴税或不缴税,拉长工程周期,有的工程早已完工,甚至交付使用几年,但就是迟迟不搞工程决算,有的单位采取“工程预付款”的会计科目,长期挂账,工程不决算,造成税收征缴不及时。
14.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人为调节收入或应税所得。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账。
二、多列虚列成本费用(23条)
(一)不得扣除项目的扣除
1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是以期末转移资产所有权为特征,实质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其租赁费不应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借口政策不清,其租赁费予扣除。
16.为购建固定资产所筹资的资金,在固定资产前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了财务费用。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17.资本性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支出。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而是直接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不是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18.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未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
1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进入成本费用。
20.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在税前扣除。
21.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在税前扣除。如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已经扣除,但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优待,却未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或由个别人领取私吞。
22.某些企业将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以及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费予以扣减。
23.各种赞助性支出不作为扣除项目,但是某些企业在申报时故意作为扣除项目。
24.将集体福利设施及职工支出挤入费用。扩大扣除项目金额。
(二)超标准费用的扣除
25.多转材料、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的出库成本,从而加大当期工程结算成本,隐瞒了应税所得。
26.在实行计划成本的企业,多转材料成本差异借差,或少转材料成本差异贷差,造成工程施工成本加大,减少企业应税所得。
27.某些企业为了隐瞒利润,虚增招待费支出挂其他付款或招待费超出规定标准。超出部分仍作为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从而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28.某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合理扣除或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全部予以扣除。
29.某些公司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30.按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润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润部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其利差在纳税所得中扣减或变通处理,企图少计应税所得。
31.某些企业发生的用于益性捐赠支出,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仍作扣除;或直接向受赠人捐款的支出也作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32.不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多提坏账准备金,或一个年度使用几个比率,减少纳税所得。
33.按税法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应当按计税工资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不予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调节税额,将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予以扣除或将其计提挂账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34.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或擅自扩大计提比率,企图少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税前扣除,而不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发生额的60%扣除,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税前扣除,而不是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虚假项目的扣除
35.有些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将当期部分利润以预提工资、承包费用、利息、电费等名义挂预提费用。增加成本,减少利润。
36.少报当期工作量,但其成本仍摊在当期,形成当期工程成本加大,未能配比,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偷漏了企业所得税。
37.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一是开假发票、过期票入账;二是不开发票,用其工程材料购物发票直接抵算;三是建设单位把关不严,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四是使用外地低税率发票,扰乱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五是自己组织施工,与建设单位白条结算;六是会计核算不规范,收款收据代替发票。
三、利用往来账目调节利润(3条)
38.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本年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9.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处理,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扩大扣除项目,利用各种方法调节应收账款挂账期限,作为坏账。
40.某些企业将发生非正常施工结算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金。或将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确认为坏账,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
四、通过对外投资影响损益(5条)
4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金利润,由于两档照顾性税率的存在,可能形成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但是某些企业却未按税法规定将分得的税后利润补缴所得税。
42.某些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20%,或虽达不到20%但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不采用权益法核算,少确定企业的投资收益。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43.有些企业将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未作为投资成本,而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44.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45.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账上反映,始终在往来账上反复。
【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