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初,H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线索,怀疑某休闲娱乐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7年5月在为客人提供服务后一直开具抽芯发票,存在账外收入情况。
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该休闲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足浴店,经营方式为承租经营,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征收。从财务报表情况看,规模不大,2006年营业收入25万余元,2007年1-5月9万余元,平均每月只有2万多元,每天也就600元左右。
三、检查思路、方法及步骤
(一)检查预案
根据报表反映的情况,检查组分析,该足浴店地处H市一中心广场旁,此地段的房租大致为每天每平米6元。而该店的营业收入是每天600元,按照这个来推算,每天利润为零且没有任何费用,经营面积也该是100平米左右。如果该足浴店的面积超过100平米,按每天600元左右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就有存在帐外收入的可能。于是检查组制定以下办案思路:1.采取实地检查的方法,对该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做进一步调查;2.检查账册、凭证,主要从成本入手,看收入成本是否配比;3. 检查发票、收据,对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并以此为突破口;4.对该单位经营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找出疑点和证据;5.有必要时,对财务室和收银台进行检查,查找相关证据;6.对该单位开户银行进行相关取证。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过程和措施
按照检查思路,检查组于2007年6月11日起依法对该足浴店进行税务检查,进点后,发现该单位的经营规模与原想象的有很大差异,首先,营业面积起码有400平米以上,装修也很漂亮,不是一般的足浴小店,消费价格不会很低;其次,该足浴店每天营业到凌晨2点,并有包厢20间,平均每间3-4个躺椅。据此,检查组判断该足浴店的经营应该正常,每天营业额不会低于6000元,和财务报表反映差距很大,初步确定该店存在隐匿收入嫌疑。经对该企业的账册、凭证进行检查,发现收入、成本与报表反映相符,但成本中只有少量的人员工资和水电费及一些零星费用,没有提取设备折旧,也没有对装修费用进行分摊,同时,费用中也没有反映房屋租金,这极为不正常。因此,怀疑账上有假。经进一步对该店的发票、收据进行检查,发现缺少发票一本。经调查,这本发票已在S征管分局备案并处理,系被企业开除的员工偷走,且举报人提供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与这本发票号码相符,该店其余发票存根联上反映的收入也与企业报表收入基本相符。据此,检查组认为一般客人足浴后要求开发票的很少,必须调整办案思路,从对该店经理的询问或直接检查财务室和收银台入手。后经对该店经理进行税务询问,获知该企业每年房租40余万元,有员工50多人,每月工资9万余元,在检查组一系列对该企业收入、成本数据逻辑推理的追问下,该店经理不得不承认确有账外收入并且留有记录。检查组及时将证据予以固定,提取了账外收入的笔记本和银行存折等资料,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了核对,共查明账外收入110余万元。
四、查实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将营业收入1144252.28元存于账外,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57212.6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04.88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1996财预字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716.38元、地方教育附加1144.25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三(1999)第56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文件规定,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144.2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606.5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所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计61217.49元。
【来源:杭州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