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及办案思路
D石矿成立于1999年8月,属村办集体企业(非法人),主要从事大理石型方解石开采、石灰石加工。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该单位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在接案后,检查人员制定了分阶段的检查思路,在对该案的稽查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稽查实施初期的检查思路,以外围调查为重点。稽查人员通过该企业开采矿石所使用的炸药数量的分析,认为该企业存在产品销售收入未入账的嫌疑,形成了“外围调查取证,寻求突破口”的检查思路。通过检查人员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该企业销售矿石给本地企业未开票、未入账的初步证据。
2、稽查实施第二阶段的检查思路,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在取得国税稽查部门对该案账外销售收入认定及处理相关证据之后,我局检查人员对该案作了进一步的梳理,发现该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前,存在产品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地方相关税费的违法事实,由此形成了“延伸检查时段,以办理税务登记前应纳税事项为重点的检查思路”,通过对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涉税事项的多方面调查取证,取得了较好的检查成果,成为了该案查补税费的重点。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2004年度取得石灰石、方解石销售收入1976792.46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各项税费。
2、2005年1—6月账面反映石灰石、方解石销售收入中有1135407.52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年7—12月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95518.86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2005年7—12月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95518.86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2005年1—6月石灰石、方解石销售收入1288943.37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34.55元,未足额申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2005年7—12月石灰石、方解石销售收入483820.76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306.18元,未足额申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5、2006年度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420660.37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6年6月账面反映石灰石、方解石销售收入247860.37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6、2006年1—4月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7924.52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
7、2006年度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420660.37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2006年5—12月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302735.85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2006年3月账面反映石灰石、方解石销售收入120566.04元,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006年3—12月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378207.54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10、2006年度销售石灰石、方解石取得销售收入420660.36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2005年度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458.42元;并对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三条、五条、十条规定,追缴2005年、2006年所偷企业所得税12587.33元;并对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2004年、2005年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67.34元;并对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行为,处未申报缴纳税款50%的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三条、五条、十条规定,追缴2004年、2005年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3503.95元,并对纳税人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为,处未申报缴纳税款50%的罚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追缴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的购销合同印花税119.70元。
6、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规定,追缴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544.92元。
7、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追缴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63.29元。
8、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10951.17元。
9、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3]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2004]130号)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991.57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城??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32523.58元。
以上应追缴税(费)103387.69元、罚款44208.53元、滞纳金32523.58元,共计180119.80元。
三、案例分析
1、加强与各级政府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当地村委组织协税护税作用,在本案检查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当地村委组织,做好当事人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本案的顺利查处和税款执行入库工作打下基础。
2、创新稽查方法,力求查深查透。对企业的税收检查不能局限于以账查账,要跳出就账而账的检查思路,特别是对账证不全的企业的检查,通过分析行业的特点,加大对账外账、账外经营情况的检查力度,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稽查干部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和工作责任心,还要有一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才能做好稽查工作,本案在查处过程中,以外围突破为重点,查清了纳税人隐瞒的账外收入违法事实,同时针对纳税人在查处过程中不积极配合这一种情况,及时做好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心理攻势,告诉其涉税违法造成偷税可能给其带来的后果,使其能积极配合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
【来源:杭州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