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德机电公司的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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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德机电公司为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机电工具。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度即2006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有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类似的账务处理较多,不符合会计分录的对应性,从而使税务人员产生了怀疑。

【查账技巧】经过检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发现2006年12月末“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603138.06元。该企业经营的是机电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2004年度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515502.62元(其相应的商品成本为443502.62元)。

【法律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l项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已取得销货款,并已发出货物,即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处理】深圳信德机电公司应补交增值税款并接受相应处罚。

应计销售收入=603,138.06(1+17%)=515,502.62(元)应补交增值税=515,502.62×17%=87,635.44(元)该公司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603,138.0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635.44

库存商品443,502.62

【分析指导】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注意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构,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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