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4日,2001年5月26日挂牌改制为私营,为邳州市第一家改制的商业企业,地址在邳州市城区,主营日用百货、家电、针织、鞋帽、服装、电话手机、黄金白金等购销业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本340.5万元,职工300人。该单位2003年01月01日至2005 年07月31日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29156910.25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166276.41元。按年度申报情况为:2003年度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8242960.00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329718.40元; 2004年度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8282547.75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331301.91元; 2005年度1-7月份自行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2631402.50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505256.10元(以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该单位自2003年01月01日至2005年07月31日采取销售收入不全部申报缴纳税款的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02413870.14元(不含税),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4096554.83元。按年度检查情况为:2003年度1-12月提供记账凭证76本,其中1-4月份2本记账凭证,且无反映“商品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故1-4月无法确定少申报收入,5-12月份少申报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17130371.14元, 少缴应纳增值税685214.86元;2004年度1-7月份依据提供72本记账凭证确定收入,8-12月份依据该单位电脑软件中提取的“销售明细报表”数字确定收入,1-12月份少申报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52505585.16元, 少缴应纳增值税2100223.41元;2005年度1-7月份依据该单位电脑软件中提取的“销售明细报表”数字确定收入,1-7月份少申报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32777913.84元, 少缴应纳增值税1311116.56元。
四、违法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财税字[1998]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有关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的规定等,该单位2003年01月至2005年07月少申报的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102413870.14元,应补缴增值税4096554.83元。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该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除了补缴所偷税款4096554.83元外,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应处罚款2048277.42元。鉴于该单位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移送标准[2003年01-12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7.67 %,2004年01-12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57.86%,2005年01-07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5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稽查建议
1、对企业的建议: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增强纳税意识,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和深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稽查分析
(一)、应尽快加强对大型超市、商场及其它使用微机收银的企业的管理。
1、应尽快推行防伪税控装置,加强对计算机收银系统的监管。
2、出台更为明细的计算机核算管理办法,如要求定期备份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二)、加强类似商业零售企业的管理。
商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大、品种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这就要求国税基层部门深入企业了解真实经营情况,把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可行性调研报告逐级上报,学习借鉴国内同行业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把企业的偷税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税法宣传,征收管理,任重道远。
检查期间,在同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虽然表面上没有刻意的偷税意识,但依法纳税意识淡薄。想到少缴的税款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来那将是他们的纯赢利,便对所偷税款存在一定侥幸。
(四)、注重国税与公安联手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在同公安机关联手办案过程中,我们深知公安机关周密部署,以快制胜,抓住一个突破口,政策攻心,连夜搜取企业真实证据资料的重要性,为案件的检查提供一手证据资料,从而扩大检查战果。
(五)、使用灵活高效的稽查方法,发挥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部门在日常的税务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检查,最大限度发挥“以查促管”效能,提高税务稽查威慑力。
【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