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偷税案例分析
返回

一、案件来源

2005年2月28日,我检查人员根据稽查局的工作安排,受领了一起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举报我市某化工厂2003年以来发货、销售、收款一人负责,发出货物不开票、不入账、不做销售,大肆偷逃国家税款。根据举报情况我们检查小组立即进驻该厂进行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经查,该工厂于2002年11月23日成立,由四家股东共同投资的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乙醇生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检查方法

1、查前分析,发现疑点

我们检查小组接受任务后,首先进行了分析,将该企业以前年度的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比对,了解到该厂是化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乙醇属应税消费品,既交增值税,又缴消费税。2003年销售收入520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907万元,2003年盈利5.2万元,2004年亏损1190万元,两年进行数据对比有异常,税负率又不低,为什么销售越大,亏损越多?原因何在?是否有销售不入账,是否有多列成本少记收入,是否存在材料涨价影响产品的毛利等,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系列的疑点制定了围绕这类问题的检查计划走进企业。

2、就账查账,收效甚微

检查小组进驻工厂后,按照查前制定的计划,召集了该厂财务、生产、车间、仓库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核算方法、生产工艺流程、仓库进出等情况,感觉到企业存在着一些问题。紧接着我们对该厂有关账册等资料进行了检查、核实,确实发现该厂核算不完整,相关账册如车间材料的领用、仓库进出等不及时登记,但未发现有销售不入账问题。

3、连续交手,初见成效

没有相关账册,资金方面又不能反映出问题,检查人员无从下手,是否真的不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再认真坐下来分析、研究,“2003年以来发货、销售、收款一人负责……?”举报信上的一句话提醒了大家,就从这里入手.经了解该企业从2003年起经常一人负责发货、对外销售的是其法人代表总经理,这样检查人员有了第一次与该企业法人代表的正面交锋,但效果不大,难道真是管理混乱,难道真的没有问题!难道真的无法检查了吗?

怎样下手,检查人员碰到了难题?正巧这时刻,检查人员听说,企业的原材料全部用完,产成品剩余不多,这不是一个大好机会吗?检查人员立即从产品和物流方面着手,首先克服人员少、时间紧的困难,对该企业进行盘点,核实账物。你不是仓库账、车间领用账不健全吗?那你现在实际库存实物基本为零,而账面反映的实际库存又在哪里,同时,检查人员又将企业近几年所有的进货发票进行统计,扣除你的损耗,考虑你的初期生产不利因素,测算你的投入产出量,与你实际库存进行核对,这时候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了,检查人员带着掩饰不住兴奋的心情与企业经理再次进行了交谈,在大量的事实、数据面前,通过检查人员的不断说服和耐心开导,企业经理终于将她自己保管、自己开具的62本出库单拿了出来。

4、苦下功夫,硕果累累

胜利来之不易,检查人员立即动手,加班加点当天就将其提供的发货单按时间、品种、数量进行分类统计、统计出相关材料970份,并与财务上逐笔核对出有682.965吨发出产品未做销售,涉及税款48.3万元,至此,该企业经理终于承认其隐瞒收入的事实。

在该案的检查过程中,我检查人员耐心的说服工作,踏实的工作态度,以及在困难面前不灰心的工作责任心是成功查处该案的关键所在。

四、该案的偷税手段及形成的原因

通过对该案的检查,我们认为该企业在财务核算、企业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这些漏洞让少数人钻了空子,他们利用财务上、管理上的脱节,由个别人单独操作,开票、发货、收款一人负责,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让少数人有机可乘是形成今天这种恶果的主要原因;账册不全,不重视财务管理,造成生产、销售、财务的严重脱节,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数据来源不准,原材料、产成品仓库进出无记录,车间产成品计量失实,是造成今天偷税的客观原因;该企业相关人员缺乏税法知识、税收政策,不懂法律、会计知识、会计制度,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违反规定滋生了偷税的温床,致使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失。

五、主要违法事实

通过核实,最后我们认定该企业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发出自产货物酒精共31863.875吨,账面开票销售酒精共31174.77吨,682.965吨未开票,涉及金额2197635.16元未做销售收入,少申报应缴增值税373597.98元,应缴消费税109881.76元,共计应补缴税金483479.74元。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1、该企业发出货物未作销售已构成偷税。

2、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73597.98元,消费税109881.76元。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偷税额483479.74元的0.5倍罚款计241739.87元。

七、分析及建议

该案例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一些工作还不到位,税收宣传还不深入,我们建议:

1、税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税收政策,使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不应只强调纳税光荣,还要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及会计知识进行辅导,使以法制、税收与企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3、征收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账面反映的异常数据的审核,特别是资金往来账款、存货等科目的可疑数据要追根问底,要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4、检查人员不但要精通税收政策、查账业务,而且要掌握查账技巧,学会政策攻心、心理战术,要能熟练地运用现代化技术快速运算大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发现问题,以便于检查的开展。

5、要重视对此类生产企业的库存产品(商品)的审核、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以及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来源:江苏国税南通网站】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