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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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湖北省钟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金800万元,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是一家饼干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生产能力1.4万吨。

该公司2008年1月~4月申报销售收入2052.31万元,销项税额348.89万元,进项税额296.06元,应纳税额52.83万元,税负率2.57%,低于税负率预警值4.4%,且税负差异幅度为-41.28%,超出正常差异幅度范围。同时,该公司新增2条生产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并有大量广告宣传。根据有关信息,该公司在2008年广交会上拿到7000多万元的销售订单,且生产的产品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而2008年1月~4月申报销售收入仅为2052.31万元,生产经营规模与销售形势不符。根据该公司的申报异常情况,钟祥市国税局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1.该公司生产的产品(饼干)税率为17%,而主要原材料面粉、油的抵扣率为13%,有4%的税率差,2.5%的税负明显不合常理。且企业税负长期保持在2.5%左右,有明显的人为控制迹象。该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的问题。

2.该公司2008年新增2条生产线,其中新增1条生产线相当于旧的2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与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比例不符。该公司年销售预测为8000万元,而且在2008年广交会上拿到了7000多万元的销售订单,月平均销售额应达到600万元左右,2008年1月~4月销售额应为2400万元左右。该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的问题。

3.正常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二者应同步,比值接近1。但该公司比值不正常,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少计存货、账外经营的问题。

4.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生产经营较规范,其销售与购货渠道较稳定,毛利率应较平衡。但企业毛利率较低,为9.42%,且毛利率波动较大,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少计存货的问题。

举证约谈

根据案头分析情况,评估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告诉评估人员,企业税负偏低,是由于原材料价格、燃料动力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的,但对收入和税收增长比例不符、毛利率波动较大、收入与成本不配比、人为控制税负的问题不能予以充分的举证说明。经约谈,该公司财务人员不能举证说明存在的疑点问题。

于是,评估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实地核查通知,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首先深入到该公司生产车间,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耗用的材料、生产的产品情况,同时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核查。通过对账目的查阅,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8年2月~3月的销售单据大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饼干销售行业的常规不符,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另外,该公司在武汉市设有临时调拨仓库,发往武汉市的产品未计收入。

实地核查中,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燃料动力采用电力和天然气交叉使用的方式,虽然通过电力部门和燃气公司掌握了企业的用电和用气数量情况,但是很难用能耗产出比评估分析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值。而对企业的账务进行审核时,评估人员发现账务上也很难查实问题值。

于是,钟祥市国税局对该公司采取驻厂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的销售、采购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的监控与核查。经查,该公司2008年4月24日~4月30日共销售货物1491737元,平均每天销售货物248622元。通过驻厂核查,企业平均每天销售额约20万元,一个月销售货物约为600余万元,与该公司生产能力及销货订单情况相符。实地核查情况表明,该公司前期申报的销售收入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发出商品有5569982.59元未计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

评估处理

通过约谈、实地核查,该公司承认有一部分发出商品未计销售收入,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自行申报补缴税款并调整账务。

1.对未计销售收入发出的商品补申报,合计补申报销售额5569982.59元,税额946897.04元,并加收滞纳金。

2.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对凭证单据进行整改补充。

(本案例由湖北省钟祥市国税局提供)

税务约谈 谈出税款数百万元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就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解释,并责成其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种制度。最近,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龙华分局通过税务约谈,让纳税人主动纠错,调增应税所得额13255万元,其中,核减亏损6299万元,补缴税款及滞纳金748万元。

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一直是税务机关业务工作的一个难点,因为核算比较复杂、政策性强,不少企业往往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理解和成本费用列支、扣除等方面出现偏差,导致少缴税款。如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大小非”解禁,股东们大量减持套现,2007年度股权转让所得3100多万元,其中成本仅200万元,投资收益2900多万元,减去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多万元。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该批股权转让所得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重点约谈和政策辅导,企业自查后主动补缴税款400多万元。

又如某饮食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一家大型集团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生意做得非常大。但是,公司管理层大多数对国内的税收政策不太了解,把一些采购蔬菜、大米等食品的白条单列入成本,把开办费等应多次摊销的费用一次性摊销,把分公司应承担的费用税前列支等,造成企业连续3年严重“亏损”。针对这一异常情况,该局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重点约谈和政策辅导,公司财务主动进行自查,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多万元,企业由严重亏损变成盈利,补缴税款2万余元。

除了少数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及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太了解外,还有一些企业装糊涂,明明生意红火,账面却是严重亏损,有的企业经营多年,却是长亏不倒。龙华分局局长陈天告诉记者,在现阶段,一些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税法遵从度差,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核算方面,少报收入,多列成本和费用,人为做成亏损。几年来,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不足,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够到位,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因此,该分局从去年底开始,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清理整治行动。税务约谈,是整治行动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税务约谈,给企业主动纠错的机会,避免企业被稽查受到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税收征管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截至目前,该分局共组织集体税务约谈12批(次),约谈申报异常企业1000多家,组织个别(重点)约谈100多人(次),对1125户企业实行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效地整顿了税收秩序。

伪造合同逃税受处罚

2009年4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白总经理来到月湖区地税局,主动补缴了所逃税款及罚金59.8万元。在接受处罚时,他羞愧地说:“逃税不成反受罚,这是个深刻的教训!”

2009年4月2日上午,家住在某商住楼的购房户詹女士来到月湖区地税局,反映其之前在白总经理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部购买了一套商住楼,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该公司一直拒绝提供房屋销售发票,致使其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请求地税部门对该公司的房产销售合法性予以调查。

月湖区地税局立即调阅了该公司的申报信息,发现詹女士所购买的楼盘的确系该公司开发,并于2006年8月开始对外销售。但蹊跷的是,该楼盘地处城区中心,加之近几年全市楼房销售情况又不错,按理所有房屋早该销售一空,但该楼盘总计80余套商品房,至今却没有开具一份销售发票,且目前只缴纳税款81万元。后经比对该楼盘的建筑面积、预计销售收入等指标,发现该公司的合同单价明显偏低,存在重大逃税嫌疑。

随后,月湖区地税局组织检查人员来到该公司,要求对方提供涉嫌楼盘的销售账簿。该公司会计却以主管会计不在、账簿无法提供为借口推脱。检查人员提出要直接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进行约谈,但白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拖延面谈时间。

检查人员决定从购房户那里打开“口子”,得到举报人詹女士的积极配合。根据詹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检查人员意外发现该公司与詹女士签订的合同价款与公司向地税部门提供的合同价款每平方米单价多了500元左右。这是典型的使用“阴阳”购房合同,很有可能是企业伪造合同信息进行逃税行为。为了掌握该公司隐瞒销售收入的确凿事实,检查人员着手进行收集所有购房户的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工作,经过历时一个星期的艰难调查、取证,共收集80户购房户的合同和收款收据。通过对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多项目指标进行关联稽核,掌握了该公司于2006年~2008年,先后开发了2个房地产项目。其中,詹女士所购买的楼盘——天伦商住楼总计建筑面积10080平方米,由于地段好,价位合理,基本销售完毕,但账面只反映了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近600万元销售房款利用“阴阳”购房合同挂“预收账款”隐匿收入。

根据相关规定,月湖区地税局对该公司予以限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合计59.8万元的处理。

10年追回破产企业欠税近200万元

历时10年,广西某化工公司经营困难破产并欠税近200万元。10年间,广西扶绥县国税局不断争取,公司自行申报清缴欠税107.81万元后,通过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从破产企业破产清偿款项中清缴欠税84.42万元,及时为国家挽回税款近200万元。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酒精自产及受托加工的化工企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每年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都在300万元以上,是该县的纳税大户。上个世纪90年代末,由于受原材料供应、产品市场需求、经济环境、企业自身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酒精产品的供求关系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情况。与此同时,该公司出现了资金困难。1998年7月,该公司申报欠税6.2万元,至2000年12月2年多时间,共累计造成欠缴“两税”201.69万元。2003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破产。

针对这一情况,扶绥县国税局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将追缴欠税工作列入管理的重点,定期对欠税企业进行清偿能力的评估。到2002年底,该公司自行申报清缴欠税107.81万元。之后,该公司转入停产状态,未能清欠全部欠税。2005年,该局按照规定将所欠税款作为“死欠”税款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申请核销,同时将公司纳入非正常纳税人,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2003年12月,在获悉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信息后,扶绥县国税局立即启动行使相关税收债权清偿程序,指定专门人员全程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并立即致函法院要求进行债权人登记,获得93.88万元的税收债权的确认权。先后2次在债权人会议履行表决权,向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表明破产企业产生欠税的原因和依据及税款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依法取得了优先清偿所欠税款的权利,最终履行了债权分配追回暂欠税总额的90%的税款。

日前,扶绥县国税局从破产企业破产清偿款项中清缴欠税84.42万元,最大限度保证了国家税款不流失。

【来源:第1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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