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市局评审确定的稽查对象。2007年4月9日至7月20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2006年度增值税履行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化工有限公司,属私营企业,1998年7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环氧树脂、聚酯树脂、化工原料。2006年1至12月份,企业申报实现销售收入598.21万元,计提销项税金101.70万元,抵扣进项税金49.01万元(其中17%抵扣48.89万元,7%抵扣1176元),上期留抵税额876.41元,本期应纳税款52.60万元,已全额入库,无期末留抵税额,税负率为8.79%。
二、检查方法与检查过程
(一)查前分析
检查人员通过调阅企业纸质征管档案、查询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等方式,获取企业2006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通过登录该企业网站、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掌握企业产品品种、结构情况。
1.税负水平分析。企业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598.21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40.34万元,销售毛利率为26.39%,增值税理论税负为4.49%(26.39%×0.17)。而企业全年实际税负率达到了8.79%。从资产负债表中得知,企业存货年末较年初减少132.16万元,根据增值税税负计算公式“(销项—进项)/销售收入”分析,上述减少的存货因所含进项税额22.47万元(132.16*17%)已在2005年或以前年度申报抵扣,由于2006年度该部分进项不能重复抵扣,从而时间性地增加了企业2006年度理论税负3.76%左右。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造成企业实际税负较高的原因应是存货的大幅减少。但对于一个年销售收入仅500万余元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存货在一年之内大幅减少百余万元显得十分异常,这些存货是产成品还是原材料?为什么会大幅减少?企业是否将停产或转产?减少的存货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等应列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2.销售毛利率分析。企业全年平均销售毛利率为26.39%,但具体到每月就会发现各月毛利率极不平衡,最高的月份达59.33%,最低的月份仅为12%。就一个生产型的老企业来看,决非正常。给检查人员的第一感觉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该企业产成品附加值极高。二是产品生产耗料极不稳定。三是企业生产成本核算不够真实,有人为调节的可能。毛利率较低的月份,企业可能存有虚列成本或将材料销售、非正常损失等挤占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形。
3.产品结构分析。该企业从2003年开始研发新产品头孢匹胺7位侧链化合物。2004年打通工艺路线,小试成功,2005年底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检测,企业已申请取得了省级先进技术企业与省级新产品开发证书,成为全国首家批量生产第四代头孢类抗菌素中间体的精细化工企业。同时,企业自2005年底转产成功后就停止生产原产成品--环氧树脂等化工产品了。企业原先库存的环氧树脂等化工产品及生产用原材料是否已处理?究竟怎样处理的?原生产用原材料是否能为新产品所用等应列为本次检查的重中之重,认真予以核实。
(二)检查具体方法
针对该企业产品品种单一、业务量不大的特点,检查人员决定首先采取全查法对该企业2006年度的账簿及凭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对照企业的产成品成本核算明细单,将所耗材料的数量、金额等内容逐一输入EXCEL表格,按月分类汇总,并与每月产成品数量、金额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材料耗能极不稳定,其中双酚A、氯炳烷、液碱这三种材料的投入比从2006年元月份的48%下降到12月份的5%。同时该三种材料的期末余额均已减至为零。其次,检查人员通过多方查阅资料,最终了解到一条重要信息:双酚A、氯丙烷、液碱并非生产头胞匹胺医药中间体的材料。企业转型后可能已将上述材料对外销售。为隐瞒销售收入,企业采取了挤占生产成本的方式核销库存材料(因担心税务机关发现,采取尽早核销方式,账面上投入比呈逐月下降趋势)。针对该重大突破,检查人员采取了下列方法进一步取证:
一是赴企业仓库实地盘查,确认企业是否继续生产环氧树脂产品,是否库存有双酚A、氯炳烷、液碱等材料。实地盘查的结果是企业仓库中确实早已没有上述产品与原材料了。企业新产品及耗用材料库存管理要求十分严格,绝对不允许与其它产品混合保管。
二是核查企业2007年1~4月份材料购进情况,未发现有双酚A、氯炳烷、液碱这三种材料的购入。核查企业2007年1~4月份产成品成本核算情况,证实企业新产品成本核算中不含双酚A、氯炳烷、液碱这三种材料的成本。
三是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新产品的主要材料配比,企业以保护自行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技术为由,拒绝提供。
四是依法对法人代表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直奔主题,加强政策攻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法人代表承认了材料已陆续处理,没有申报销售收入,为核销库存,企业采取了逐步摊入当期生产成本的方式。这与检查人员的猜测完全一致。
检查人员通过缜密分析及多方查阅资料,并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把从不同角度、不同方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整理归纳,形成证据链,一举查出企业利用税务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不甚了解之机,将已对外销售材料挤入产成品成本,少计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6年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双酚A88.44吨、氯丙烷22.98吨、液碱56.67吨,共计168.09吨,金额102.23万元,期末库存为零。减少的材料并非生产投入,而是已作价对外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将销售额入账并申报纳税。因当期企业无材料销售行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少计销售收入112.45万元〔1022269.10*(1+10%)〕,少缴增值税款19.12万元。
(二)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款19.12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该企业的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按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56万元。
3.该企业偷税数额已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从本案的查处情况看,查前分析十分重要。本案的查处虽然没有太多复杂的案情和技巧,但由于检查人员在检查准备阶段对该企业的税负、毛利等一系列相关指标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查阅了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该企业新产品进行了详细了解,从而使得检查工作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对本案的成功查处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不厌其烦,对企业的基础数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整理,将销售发票、成本核算等数据整理成表格,使企业的账务处理变得更为直观,从而能迅速发现案件的关键。
3.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是单纯地就账查账,而是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稽查手段和方法,尤其是注重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实地调查,把从不同角度、不同方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整理归纳,形成证据链,最后再同纳税人摆事实,用证据和事实说话,使得该案的定性做到了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二)征管建议
本案中企业的偷税手段并不高明,企业利用税务人员对相关化学专业知识不甚了解之机,存在侥幸心理,将已对外销售的材料挤入产成品成本,偷逃国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所辖户的日常核查,做到对所辖户主要产成品及耗料情况心中有数,特别是对有转产或转型情形发生的,从而防止类似偷税行为的发生。
案件点评:稽查选案及日常管理时,税务人员往往会被企业较高的税负所蒙蔽,企业也乐于通过降低销售收入,提高税负率的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本案中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就是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高,但偷逃税款却较大。通过该类案件的查处,扩大了稽查选案的空间。
【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