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国税局检查组对当地煤矿甲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检查组吕组长按个人检查习惯,先审阅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
在查看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吕组长发现企业营业外收入记载金额3000万元,申报缴纳所得税300多万元。随后,吕组长审阅了甲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账目,发现该科目只记载一笔业务,发生在当年12月,借记“预收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吕组长向企业财务科王科长询问缘由。王科长解释说,这是收取的一笔违约金,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公司便直接把汇来的款项扣了。吕组长让财务科长说明该业务的来龙去脉。具体情况如下:
1.该年8月,外省一家煤炭运销公司乙企业与甲企业订立购销合同,煤矿数量100000吨,并约定预付款。2.乙企业违约,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款项。3.乙企业11月又与企业订立合同。4.12月乙企业汇款6000万元。5.甲企业扣除上年合同违约金3000万元,要求企业继续付款。6.甲企业退给乙企业3000万元。
吕组长询问,乙企业未履行合同,煤矿可转售他人,并未给甲企业带来巨额损失,怎么可能扣除这么多违约金?难道乙企业没有任何意见?王科长说,当时乙企业也很恼火,但合同上白纸黑字,乙企业只能照合同办。
吕组长认为,3000万元不是小数目,应全面分析,搞清几个问题:一是两家企业是否有关联关系。如乙企业未支付该笔违约金,可能产生巨额收益,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如果甲企业未收到该笔违约金,会有较大的亏损,收到则略有盈余,只需缴纳少许企业所得税,这样就达到转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二是甲企业是否把销售未开票的收入,以违约金形式收取。因为单笔业务未实现销售,不被看作与销售额一并收取,不征收增值税。三是乙企业未与甲企业发生实际的购销业务,但乙企业是否还有另外的连体公司,即一个法人、两个牌子,连体公司与甲企业是否有业务往来?
经过讨论,检查组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审查落实:一是审查两份合同原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是杜撰的虚假合同,必要时应对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二是查清资金流向,注意银行收付凭证,留心用途栏。三是业务未成而收益大,需查实业务员获得多少提成或奖励。按法定程序询问业务员和销售经理,核实业务真实性。四是如果煤炭按500元/吨计算,3000万元可购6万吨。如果用火车专列运输,也需要1000节车皮,运费、站务费、港务费的负担需要落实。
通过司法鉴定,两份合同文书是同一时间签署的,购货方的经办人签名虽大致相同,但不流畅,应为他人代笔。从资金流向上看,款项的收支均通过该煤矿集团内部银行流转,证明效力缩水。检查组要履行询问程序,甲企业推说业务员、销售负责人均出差,近期回不来。
吕组长直接告知王科长,现在问题已经基本明朗,下一步就是如何取证。对于合同,可以到乙企业所在地进行外调,其结果只能证明甲企业不配合检查。这3000万元应该是账外收入,因为没开发票,未在账内反映。这么大的收益,用收取违约金的形式补进账内,虽然要缴纳所得税,但省了流转税。吕组长给他算了一笔账:3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是2564万元,应纳增值税436万元,另外要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3.6万元,如果计入销售收入,不考虑其他业务影响,要缴企业所得税630万元,税款合计1100多万元。而以收取违约金形式计入营业外收入,只需缴纳所得税750万元,约少缴税款350万元。王科长赶紧向企业领导作了汇报,接受了税务处理。
分析
甲企业搞账外经营,但因资金方面又要账内列示,于是耍起了小聪明。账外收入对应的开采成本已逐步通过库存商品、销售成本列支,按违约金收取销售价款,漏掉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资源税等。虽然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总体上“节税”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