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市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H市BS煤矿私设小金库,大肆偷逃国家税款。接到稽查任务后,检查人员仔细分析了举报信,从CTAIS分析和辅助决策系统查阅了该企业的大量资料,经过反复研究案情,制订了实地突击检查的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
BS煤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的开采及销售,是Y矿集团增值税汇缴成员之一,增值税由Y矿业集团统一缴纳。200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2487万元,应纳增值税2079万元,已纳增值税2079万元。200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3560万元,应纳增值税1541万元,已纳增值税1541万元。
三、检查方法和措施
(一)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局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一起制订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决定四措齐举,实现突破:一是继续与举报人联系,以取的更加详细的线索;二是将其煤炭产量列为检查重点,针对近几年煤炭销售情况良好,企业几乎没有库存,其生产量大致就是其销售量的情况,将其生产量列为检查重点。三是检查其销售量情况;四是彻查其银行账户,并把它作为最后的“撒手锏”来运用的。方案报经批准后,检查人员开始实施。
(二)网上联络,确定重点。
由于举报人不愿过多暴露自己的身份,稽查局特地在因特网上专门为其设立了的举报信箱,方便他提供线索。并指定专人每天查看,以便及时获取信息。专门举报信箱的设立和检查人员诚恳的工作态度,坚定了举报人继续举报的信念,通过信箱又提供生产调度室有原始的生产记录、煤质科的过磅室有原始的发货记录、小金库的开户银行在××信用社等有价值的线索。这些线索和检查方案不谋而和,于是检查人员将第一步实地检查的重点圈定在生产调度室和过磅室。
(三)初试牛刀,无获而归。
4月6日,检查人员在企业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击实地检查,当场下达检查通知书,与企业简单的座谈了解其产销情况后,检查人员提出去生产调度室和过磅室进行实地检查,在生产调度室取得了每天由调度人员和生产队长签名的生产记录,在过磅室取得了每个过磅车辆的记录,其微机打印的小票足足有几麻袋,整个检查过程没有受到过多的阻挠,但是看似顺利的背后隐藏的是无获而归,几天后,当检查人员疲惫的核对完所有的资料,没有发现任何线索,企业的生产资料与财务资料惊人的一致。
(四)柳暗花明,实现突破
检查人员没有垂头丧气,根据举报人通过电子信箱提供的信息,企业的账外账就存放在财务科某房间,检查人员决定对其实施第二轮的实地检查,重点就圈定在销售公司和财务科。与上次不同,检查在到实地检查时受到强烈的阻挠。在销售公司检查其微机资料时,发现有企业用于内部管理的“产销存一览表”,我们要打印出做为检查资料,企业推脱微机没有连接打印机;随后我们又在销售公司经理的办公桌上发现有一笔记本,上面记载了每天的发货量,但企业坚持笔记本是私人的物品,不能拿走检查,双方僵持不下,最后我们提出解决方法:让企业派人将报表拷贝在软盘上,拿上笔记本随我们一起去外面的打字复印部,打印报表,逐页复印笔记本,经企业签字盖章后,做为检查资料。企业看我们态度坚决,有理有据,不得不同意我们的要求。在财务科,我们根据举报线索,怀疑在一上锁的书橱里,存放着账外账资料,责令企业开锁接受检查,开始企业推脱没有钥匙,以保管钥匙的人员出差不在等理由进行拖延,检查人员耐心细致做工作,直到下午一点钟,企业看检查人员意志坚决,不得不开锁让检查人员进行检查,虽然账外账并未存放在此,但检查组查获了部分发货单等原始凭证。在对获取资料的汇总、分析后,证实这次实地检查取得突破性进展。原来,销售公司取得的笔记本是每天详细的实际发货数量,“产销存一览表”是每月上报给矿上主要负责人,让其了解实际产销存情况,“产销存一览表”和笔记本上的记录是相吻合的,而其内部“产销存一览表”上煤炭的发货量与其财务账相差4万吨。而财务科获取的发货单,经与其财务账对比后,证实未记入财务账。证据是能够互相验证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Y矿业集团有限公司BS煤矿采用发出货物不计财务账的方法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事实渐渐浮出水面。
(五)乘胜追击,全面获胜。
为使证据更加扎实有效,根据举报线索,经局长同意,检查决定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检查。以迫使其交出账外账,彻底伏法。4月23日检查来到煤矿驻地信用社,复印了Y矿业集团有限公司BS煤矿全部的分户账,通过与其财务账的对比,确信此账户即是其账外账的银行存款账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交出账外账,经过核对,记在账外账上的销量只有2.7万吨,还有1.3万吨煤炭不知去向,检查人员坚决不肯让步,告知企业1.3万吨煤炭的去向必须落实清楚。在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再三说服教育后,企业财务人员心理防线全面崩溃,交代了对外无偿赠送煤炭1.3万吨,未记财务账的事实。至此,Y矿业集团有限公司BS煤矿偷税案彻底查清。
四、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
经检查,Y矿业集团有限公司BS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02年----2003年8月期间,设置账外账,收取售煤款5,831,410.49元(含税),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670,870.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5,831,410.49÷1.13×13%=670,870.23元。
2、2002年-----2004年3月期间,对外无偿赠送煤炭共计13,403.5吨,金额3,044,870元(含税),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350,294.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3,044,870÷1.13×13%=350,294.78元。
经过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1,021,165.01元外,处以510,582.51元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稽查建议和体会
1、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查不透决不罢休”的工作作风。实地检查相对调账检查来说,本身就是很累很苦的工作,不仅要去第一现场实地查看,关键的时候还要智斗纳税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对账外资料的检查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检查人员的工作态度,如果遇到一点困难就打退堂鼓,就放弃,没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工作作风,是查不出大案来的。一波三折、柳暗花明体现的正是检查人员契而不舍的工作精神。
2、在依法检查的前提下,灵活多变开展工作,与纳税人进行“智斗”。在对帐外资料的检查过程中,帐外资料的取得是关键,凡是涉及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必将会受到百般阻挠,会以这样、那样的理由不让检查,这种情况下要学会“智斗”,要注重对其内部管理资料的收集。有时,一份工作情况汇报、一份会议纪要、一张报表、一本小小的笔记本等等,都能为我们擦出灵感,提供线索,指明检查方向,而这些资料最好的获取地是微机。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已经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在微机上查询检查需要的资料和帐表是非常有效的办法。
3、对帐外资料的收集要全面,以便能形成证据链。对帐外资料的检查,最大的困难是取证难,如果多个证据都指向一个问题,这种证据是有说服力的,企业很难蒙混过关。这要求我们检查取证时要全面,不仅要检查财务科、销售科,要尽量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获取的资料越全面,发现的问题就越多,检查才能更加深入细致。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