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市ZR物资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碳结钢、圆钢等钢材。于GH区Y庄镇,法人代表:孙XX,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申报销售收入40906908.60元,销项税额6954174.13元,进项税额6943449.45元,应缴增值税10724.68元。2004年1-3月申报销售收入11860962.39元,销项税额2016372.61元,进项税额2010687.79元,应缴增值税5684.82元。
2004年4月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时,发现2003年度在钢材市场活跃,钢材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钢材经销业户的税负率普遍偏低,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经过缜密分析,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部分业户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包括此钢材经销户。
这次检查市稽查局采取了突击调帐的方法,事先未通知被查单位,实行严格保密,在被查单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进点调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调取了该公司公开财务账簿的同时,起获了部分记载其真实业务的流水帐和出库单。
检查人员在仔细对公开财务账簿进行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又对流水账和出库单进行检查,由于只获得部分流水账与出库单,流水账记载的销售收入总额远远小于财务账簿所记载的销售收入,不能直接证实该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检查人员经过分析发现该公司以发票记收入,并且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往经验,私营企业对不需要发票的个人和其他单位不会主动开具发票,并且该公司购进过大批建材钢,不可能全部销售给其他钢材经销单位,没有一笔销售给建筑行业,决定对其使用的发票存根与流水账、出库单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其在流水账中有记载但发票中无记载的业务一一查实,该公司少记收入1370415.18元,少记增值税232970.58元,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其偷税行为。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销售商品不记收入不提税金的行为是偷税,决定限期补缴增值税232970.58元,处以0.5倍罚款116485.29元。账务处理如下:
1、补提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2970.5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970.58
2、入库增值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232970.58
营业外支出116485.29
贷:银行存款349455.87
三、案例分析
此案反映了私营业户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个人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在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下,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税收正处在这一矛盾的焦点上,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的管理,加大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税务检查中要采取多种方法、方式,不能只局现于就账查账,加大检查力度,对税收违法案件查深查透,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