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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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5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130人,主营四甲基哌啶醇、四甲基哌啶酮、已二胺哌啶、光稳定剂系列、抗氧剂系列、助剂系列等化工原料,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账簿记载内容真实,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本年利润为1608507.47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898.06元,教育费附加38527.73元,地方教育附加12842.58元,企业所得税530807.46元,个人所得税160911.53元,印花税11543.37元,土地使用税2664元,房产税1398.86元,增值税1284257.88元。2006 年度产品销售收入42447197.91元,本年利润为1340524.6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8216.7元,教育费附加37807.16元,地方教育附加12602.39元,企业所得税472696.75元,个人所得税56911.88元,印花税13467.69元,土地使用税2664元,房产税1398.86元。

二、案件来源、稽查方法和手段

经过计算机查询选案科学选定稽查对象,我检查组于2007年06月16日至2007年06月20日对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稽查方式:入户检查,采取了实地核查、账面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值税1260238.56元。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72293.9元,实际申报160911.53元,入库160911.53元,查补税额11382.37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8月23日现字(44)凭证付钱智等利息9183.2元;10月17日现字(19)凭证付李连成等利息14773元;11月14日现字(28)凭证付吴立河等利息29437.33元;12月26日现字(56)凭证付张国恩等利息174254元,共计227647.53元记入“预提费用——利息”科目,该单位已按不含税利息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45529.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183.2+14773+29437.33+174254)÷(1-0.2)]×0.2-45529.51=11382.37元。

(二)房产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916.82元,实际申报1398.86元,入库1398.86元,查补税额517.96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2、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三)印花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1624.51元,实际申报11543.37元,入库11543.37元,查补税额81.14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7月1日现字(7)凭证付财产车辆保险81137.35元记入“待摊费用”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至三条规定,应补缴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81137.35×0.001=81.14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91739.19元,实际申报89898.06元,入库89898.06元,查补税额1841.13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市区、郊区、矿区))26301.83×0.07=1841.13元。

(五)教育费附加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9316.78元,实际申报38527.73元,入库38527.73元,查补税额789.05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款、“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6301.83×0.03=789.05元。

(六)地方教育附加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3105.60元,实际申报12842.58元,入库12842.58元,查补税额263.02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6301.83×0.01=263.02元。

(七)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563389.96元,实际申报530807.46元,入库530807.46元,查补税额32582.5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调增项目:

1、7月11日现字(27)凭证付税款滞纳金270.21元记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七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270.21元。

2、12月31日“企业管理费——应酬费”借方全年累计支付业务招待费136674.31元,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税前列支33304447.93×3‰+30000=129913.34元,超标准676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6760.97元。

3、3月17日现字(47)凭证付经贸局管理服务费10000元记入“企业管理费——其他”,属乱摊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七条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10000元。

4、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汽车队”科目贷方余额记载汽车队本年度收支结余85196.42元,该车队非独立核算属公司内部单独考核,该单位年终未结转本年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至五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85196.42元。

调增合计102227.6元。

调减项目:

1、7月1日现字(7)凭证付财产车辆保险81137.35元记入待摊费用,应补缴印花税81.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81.14元。

2、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13元、教育费附加789.0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6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2893.2元。

3、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258.98元。

4、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258.98元。

调减合计3492.3元。

核实计税所得额1707242.3元,查补企业所得税32582.5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47457.17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一)房产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916.82元,实际申报1398.86元,入库1398.86元,查补税额517.96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2、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517.96元。

查补税额总计47975.13元。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8月23日现字(44)凭证付钱智等利息9183.2元、10月17日现字(19)凭证付李连成等利息14773元、11月14日现字(28)凭证付吴立河等利息29437.33元、12月26日现字(56)凭证付张国恩等利息174254元,共计227647.53元记入“预提费用——利息”。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责成该单位限期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1382.37元。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691.19元。

2、7月1日现字(7)凭证付财产车辆保险81137.35元记入“待摊费用”,应补缴印花税81.14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0.57元。

3、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13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20.57元。

4、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5、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6、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32582.5元,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291.25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23202.56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2、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258.98元。罚款总计2346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各税加收滞纳金情况如下:

1.2005年上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5年4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2005年下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2006年上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6年4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2006年下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2005年10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13元,从2005年11月1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 200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2582.50元,从2006年5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案件评析

通过这次检查对暴露出的问题分析:

一、别纳税人的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款行为。偷税手段并不复杂,涉及的税种却不少。管理人员应进一步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规范企业依法纳税行为。

二是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不熟悉;此案中该企业财会人员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不熟悉,造成少扣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领导及财会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的培训学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广大企业法人、财会人员、办税人员做到知法、懂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办税。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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