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4日,一个火热的夏日午后,保康国税局举报中心的李主任象往常一样,下午三点准时走进办公室,还没来得及擦把汗,收发员小龚就送来一封信。“没什么人会给我写信啊?”疑惑间,李主任打开了信件,“我举报保康县马桥峰山磷矿宦廷学偷税……”的字眼跃入眼帘,原来是封举报信,李主任不敢马虎,迅速向分管局长作了汇报。尽管赶上了周末,稽查局还是派人迅即立案查处。
内查外调:费尽周折找“铁证”
检查员双休日里就出发,不畏高温酷暑,对保康县马桥峰山磷矿实施稽查。马桥峰山磷矿,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宦廷学,经营地址为马桥镇峰山村六组,经营范围为磷矿石开采销售,经营方式采掘。
由于该公司帐制不全,仅能提供几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无法从企业帐表等资料中核实销售情况,税务检查一时无从下手,陷入僵局,只好撤回县城,另辟蹊径。
检查人员回城后,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查出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发票领购记录,检查人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纳税人缴销的数万本旧发票存根中,找出该公司缴销的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逐份登记,分单位、分年月汇总。总算找到了该公司的基础经营资料。
检查人员拿着这些资料,驱车百里再次来到保康县马桥峰山磷矿,宦廷学翻了翻发票,就说,“有谭某、张某等人请我代开的!”他一句话就想把稽查人员打发了。
检查一时又陷入困境,稽查人员并不气馁。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战高温、斗酷暑牺牲休息时间,行程近2000公里,到宜昌、江苏、襄樊等地,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磷矿的情况。
核实五百万销售额:“小虾米”变成“大黄鱼”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检查人员一个多月的努力,该公司销售额已水落石出,原以为该公司是一个不起眼的小规模企业,结果却是一条“大鱼”。2005年含税销售额2008883.03元,2006年1月至6月含税销售额3304395.23元,合计含税销售额为5313278.26元,其销售额已大大超过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百万元规模必须申请认定限额。
同时还查实,该公司为谭某、张某等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3199864.43元,其中销售额3018739.98元,税额181124.45元;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544078.00元,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定案处理:“6%征收率”改用“13%的税率”
由于该公司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却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300751.60元,由于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申报少缴纳增值税310510.49元。
保康县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审理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少缴的增值税310510.49元,加收滞纳金30342.12元,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主动缴纳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掩卷沉思:教训何以如此沉重?
事后,该公司方感悔恨,早知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要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税,就不会多缴这3万多元的滞纳金了。不仅如此,我们还为企业粗略估算了一笔帐:按全县一般纳税人磷矿采掘企业10%的税负平均水平,如果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管理到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取得合法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大约可以在3%幅度内抵扣15万元进项税(销售收入500万元x3%=15万元),如此算来该企业实际上额外负担了15万元左右的税款。难怪企业负责人懊悔地说:“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全额交税,不抵扣任何进项税,比罚款还吃亏!”
此案告诉我们:对税务部门而言,要加强帐簿凭证和发票管理,督促纳税人建帐健制。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使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而言,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纳税观念,搞好核算、提高管理水平,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及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