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上旬的一天,某地税局稽查局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陈队长。他向稽查局反映,有人到经侦大队举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偷税,并简要介绍了案情。稽查局领导对此极为重视,随即安排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专案稽查。
为了弄清举报的具体内容,稽查人员来到经侦大队会见办理此案的两位民警,详细地听取了他们的介绍,认真分析了举报信的内容,得知举报人正是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根据书面举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5年度虚开健康路工程桩基及附属工程结算发票、多列成本260余万元,隐瞒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共有四位股东——浙江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李某、邵某。法定代表人:朱某,主要经营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业务。公司2005年经营收入2900万元,账面利润13万元,已缴纳地方各税17万元。稽查人员从初步掌握的情况入手,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1、账面检查,无问题。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2005年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及银行对账单等纳税资料进行了调账检查,检查发现3月份第89号凭证反映支付桩基及附属工程款89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记账凭证附件为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和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开具的一份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两者数据完全一致,从中找不到虚列成本260万元的丝毫疑点,是举报人的材料有误还是另有隐情?
2、中标文书,存疑点。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首先来到该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要求其提供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工程的招投标文书。据介绍,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建工程是采用竞标方式发包,而桩基及附属工程是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这种议标方式,标的金额公开,中标方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结算金额也由双方自行决定。这就使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格有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3、外部调查,陷困境。为了查清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真实性,稽查人员依法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审计报告原件和工程造价送审资料。但该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经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公司主管人员宣传税法,讲解政策,通过说服,该公司最终提供了工程审计报告。然而,审计报告上所显示的工程造价仍为890万元。案件检查陷入了困境。
4、仔细排查,找线索。面对困境,稽查局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讨论,从繁杂的资料中梳理出一条重要线索,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浙江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桩基及附属工程的单位是浙江宏大建设有限公司,而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朱某。检查人员推断这三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结合举报人李某的举报材料和招标办提供的资料,分析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能通过提高桩基及附属工程造价,把利润转移到关联方——浙江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5、远赴浙江,寻突破。8月下旬,检查人员赶赴浙江,在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承建方——浙江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某项目所取得的工程收入进行了重点调查,结果发现宏大建设有限公司同样也是以890万元的发票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入成本的数字丝毫不差。
面对这种状况,稽查人员及时调整方向,又对其承建某工程项目成本进行了详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建设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只有570万,而按审计报告及发票数额890万测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毛利率为36%,与当地该行业的实际水平差距较大,存在明显的疑点。
稽查人员又对往来科目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股东邵某、朱某分别从宏大建设有限公司领取了10万元、15万元,均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为什么会从宏大建设公司领钱?领的是什么钱?稽查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在当地税务人员的协助下,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办会计进行了询问,通过耐心细致地税法宣传和说服教育,该单位最终提供了一份“利润分配表”,此表反映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桩基及附属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审计结果金额相差260万元,作为股东分配利润的依据,但仅凭这份利润分配表,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列成本、隐瞒利润,偷逃税款。既然浙江宏大建设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反映桩基及附属工程成本存在差额,检查人员联想到当初在万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时取证时该公司无厘头的反常态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原先提供的审计报告一定有问题,应该还有一份真实的审计报告。
6、再次取证,明案情。稽查人员连夜从浙江返回,第二天会合公安干警,再次到万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取证。在向公司经理说明来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了税务法律文书,要求其提供真实的审计报告。该公司主管人员仍然坚持说上次提供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而且是唯一的。在此情况下,随行的公安人员依法出示了搜查证件,要求对公司所有的审计报告进行搜查,并说明法律后果。在实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该公司只得无奈地从档案室拿出了另一份真实的审计报告,检查人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结果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桩基工程及附属工程造价只有630万元,两份审计报告相差26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经理承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真一假两份不同的审计报告。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承认为少缴企业所得税,要求万恒公司出具两份审计报告,一份真的在股东内部备案,另一份假的做在账上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虚列工程成本、隐瞒利润260万元的事实。
7、依法处理,正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4512.21元(2619733.96×33%)。
该房地产公司在账簿上,虚列成本2619733.9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64512.21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比例高达39.09%,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县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了对该房地产公司追缴所偷税款和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上述查补税款和罚款一周内已依法入库。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及《涉税案件移送办法》的规定,该案已达到移送标准,稽查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等待偷税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