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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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点:T公司与骗税分子采取“单货分离”方式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骗税手段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针对生产性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核实生产能力为切入点,逐步理清骗税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快、密、准”开展检查,成功查破巨额骗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4年底,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总局稽查局转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T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本案由稽查局直接查办。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省国税局立即通知A公司所在地市国税局暂停A公司退税审批,以避免税收流失。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H棉纺织厂与香港T公司于1992年12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董事长张某,总经理王某。主营纯棉、涤棉、布、针织品的生产销售。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方式有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两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 从进出口管理分局调取A公司2002-2004年的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出口增长异常。2003、2004年出口额分别为4570万美元、3336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2.7倍、1.9倍;二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类商品增长异常。A公司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一般贸易出口较少。2003年以来,一般贸易出口额急剧增长;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长异常。2003、2004年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价值为1197万美元、1312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171倍、188倍。针对以上疑点,检查组确定重点检查A公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业务,包括生产能力、出口服装来源、出口业务经办流程等。

2.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了解A公司关联企业情况,延伸检查其母公司H公司。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获取重要的财务资料

检查组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A公司和H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调取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分三组从A公司财务部、储运部、各出口业务部调取了财务、出口报关及业务资料,同时重点检索了各部门计算机中的WORD文档、EXCEL表格和电子邮箱等,调取了一些重要的电子资料。调取电子资料时,在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有关电子资料复制一份到U盘或移动硬盘后,封存到档案袋内,由企业人员在档案袋上签字盖章,并在档案袋口、底等处加盖公章,然后再另行复制一份以便查阅、处理。

2.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

在调取资料的同时,检查人员突击询问了有关人员,了解企业的关联企业、生产车间和主要业务单位情况。经询问,确认A公司仅有H公司一家关联企业,其委托加工单位也仅有H公司一家。检查人员立即到A公司和H公司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厂区内)进行实地检查,以确认生产设备数量、生产工艺和产品产量,获取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并拍照取证。经调查确认A公司仅有一个喷织车间,80台织布机,日产5万米坯布,年产1000万米。织布所需的纱一部分委托H公司加工,一部分外购,A公司根本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其关联企业H公司,2004年4月之前也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之后收购当地一个小服装厂成立了家纺车间,经调查确认该家纺车间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青岛的外贸公司用以出口,从未受托为A公司加工服装。

3.抓住重点,查证涉案企业虚假申报事实

检查人员检查服装产品核算资料,发现A公司的服装产品来自自产、委托H公司加工、从H公司购入三种渠道。由于A公司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而H公司家纺车间产品全部通过青岛的外贸公司外销,因此其账簿反映的自产、委托H公司加工服装和从H公司购进与事实不符。另外,自产服装的产成品成本只包含原材料价值,无任何人工费用、辅助材料费用,不合常理。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有关服装产品的账务处理、申报都是虚假的。2004年4月以前,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作为自产产品处理,根据每笔出口业务收入和利润,倒推出产成品、生产成本以及原材料耗用。2004年4月以后,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处理成从H公司购进或委托加工。

4.统计进项发票,发现虚开发票疑点

检查人员对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A公司取得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税多发地区的贸易公司开具的,品名多为聚酯短纤、短纤棉纱等。如2003年从揭阳市T公司取得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连号、顶额开具,具有明显的虚开发票特点。从账务处理来看,从南方购进大量货物却无运费发生。A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愈发明显。

5.比对票、货、款资料,查证骗税违法行为

检查组审查出口业务流程中的各种资料,通过对不同出口货物、不同口岸出口业务资料比对发现,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异常。一是正常业务应发生的海运费、配额费、佣金、陆运费、杂费、占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在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中均未发生,上述费用皆为零。二是绝大部分出口服装的外文发票上填写的外商名称为“CLOTHING CO,LTD”,即“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储运部门的经办人员承认因不知外商是谁,遂编造了“CLOTHING CO,LTD”作为外商名称,证实A公司未见外商、不知外商的事实。三是结汇方式均为先出后结,以电汇方式由香港汇入港币或美元。四是无提货单和箱单。没有出口服装装箱单和外商提货单留底,也没有提货单和箱单的电子资料,而其他出口业务既有纸质资料,也有电子资料。

最终,检查组在A公司成箱的业务资料中发现了4份与深圳几家企业签订的受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委托方收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条(有委托方刘某、刘某某的签字,是确认骗税分子身份的重要依据)等重要书证。代理出口协议明确由A公司提供出口报关所需各类空白单证,由委托方负责生产和出口,并负责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经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委托方即是南方骗税分子,公司名称、个人姓名都是编造的。在整个出口过程中A公司不见外商、不见货物、不见供货货主,由所谓委托方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是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业务。

6.税警紧密配合,证据链全面形成

经过10天检查,稽查局成功查实A公司虚假生产、涉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随即将该案移送某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公安部门经审核同意立案侦查,指定A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国税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查办本案。在联合查办过程中,检查组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梳理资金往来,查清资金流。该案是一起以虚假出口为手段的骗税案,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存在货物流,只有资金流转,但是由于A公司还有大量的真实出口业务,加之其与H公司间互相借用资金频繁,资金往来极为混乱。因此,查清A公司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了解其资金如何流入、如何流出以及流向哪里是确定A公司违法事实的关键。检查人员以A公司的出口业务为纲、业务人员为领,结合生产过程,对出口业务逐笔与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一一配对,最终理清了涉案出口业务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额,确定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及对应的资金流向,确认了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以及骗取退税的具体金额,形成了完整的资金证据链。

(2)确认涉案发票,组织协查。由于A公司存在部分真实业务,必须确认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并结合账务、资金往来等资料,确认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提供人、是否虚开等进行分类,并与资金往来相对应。将发票、资金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一并提供给协查地区,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活动地广东、深圳、浙江等省市国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取得了相关证据,各地还利用本案线索查处了多起出口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在税警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联合专案组及时确认并抓捕了本案主要骗税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和虚开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A公司于2003-2004年间,先后与深圳的刘某、刘某某等人勾结,由刘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报关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黑市倒买外汇,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款2349万元。

(二)作案手段

1.取得出口资格及报关单证

通过A公司代理出口,深圳犯罪分子取得了“合法”出口的资格,而其出口报关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加盖印鉴的空白外文发票、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则由A公司负责提供。通关后,A公司根据深圳人刘某、刘某某寄回的报关单制作留底的外文发票,其内容除出口货物、金额依据报关单填制外,客户信息等均系自行编制,不制作箱单、提单。

2. 取得出口报关单

A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掩护下购买的真实报关单。据已被抓获的深圳人刘某某供述,一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地下加工厂,为将产品报关出口,通常委托一些报关行或运输行,支付一定费用,设法为其报关出货,具体找谁、如何出关由报关行操作,出口货物的货款结算则自行解决。刘某某等人就利用这种情况,为报关行提供空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出口报关所需单证。这样,报关行手中就有了出口货物,也有了出口所需单证,然后将原来没有关系的两者结合起来通关出口,取得有效的出口报关单再卖给刘某某等人。至于出口什么货物、是谁的货物,刘某某实际上并不知道。而有关报关行或报关员则既从实际出口企业收取报关费,又从刘某某等人处获得每美元出口额3-5分人民币的利益。上述报关单的取得方式,被称之为“单货分离”。

3.黑市买汇和结汇

A公司收到的外汇,实际是刘某某等人从黑市购入、经香港汇到A公司的,一般为港币。因此,A公司收到的外汇并非出口货物的货款,是与出口货物无关的其他款项。A公司结汇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换汇成本,将相应的人民币汇至刘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多数是随后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4.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刘某某等人通过票贩子购买的,与出口货物无关。开票费为票面价税合计额的3%—6%。2003-2004年刘某某等人共为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297份,涉及全国17个省、市的127户企业,票面金额21589万元,税额3670万元,价税合计25259万元。经协查,刘某某等人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专门的虚开公司开具外,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贩子以“票货分离”方式虚开的。所谓“票货分离”方式,是指票贩子(大部分从事批发业务,下游客户多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的名义购货,由受票企业按照票面额全额向销货方付款,而票贩子在不支付购货款的情况下,实际取得货物销售,由于票贩子的下游客户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则票贩子可以隐匿实际销售收入,并将此收入扣除其应得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付给受票企业或受票企业指定的企业,使受票企业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经协查,证实A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实际无任何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货物,A公司自始至终从未取得所有权和处置权,货物完全由票贩子掌控。

5.虚假账务处理及退税办理

A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出口报关单编制所谓“利润核算表”,编制假外文发票和出口发票,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假“入库单”,财务部门根据上述单据进行自产、委托加工出口的账务处理,并利用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6.被骗退税款的分配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的供述和A公司的付款资料,以及A市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批情况,A公司涉嫌骗取的出口退税在各环节的分配情况如下:

环节单位和个人

退税率17%

退税率13%

占出口额的比例%

占涉嫌骗取税款的比例%

占出口额的比例%

占涉嫌骗取税款的比例%

一、A公司

3

18

3

23

二、报关出口环节

0.5

3

0.5

4

三、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

6.5

38

5.5

42

四、黑市买汇环节

2

12

1

8

五、深圳主犯

5

29

3

23


17

100

13

100

(三)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稽查局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349万元,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2349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停止为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骗税环节“专业化”,作案手段更具欺骗性

此案中骗取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倒卖付汇等环节已经逐渐“专业化”,为了应对税务、海关等出口监管部门不断更新的监管措施,骗税分子采用了更具欺骗性的作案手段,使被骗退税款在出口骗税各环节的流转和分配更为复杂隐蔽。特别是“单货分离”非法套取出口报关单和“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当前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动向。

2.查办出口骗税案要“快、密、准、紧、围”

总结A公司骗税案的查办过程和经验,可以概括为:(1)税务检查“快、密、准”。税务检查应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及时查处案件为目的。“快”,就是检查动作要快,力求以最短的时间查实企业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准”,就是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检查的切入点,力求查有所获;“密”,就是要做好保密工作,查前要密,以保证突击检查的效果,查中要密,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要过早曝光,查后要密,防止犯罪分子销毁证据、逃避检查,为下一步的刑事侦查创造有利条件。(2)税警联合办案“紧”。要注意克服部门局限性,力避本位主义;充分沟通、保证查办方向正确;分工明确、扬长避短,形成有机查办整体。(3)跨区协作围堵追。从出口骗税违法犯罪的动向看,职业化的犯罪分子(中间人)是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其隐蔽性、流动性和反侦查能力较强,仅依靠一地的税务、公安部门难以对其实施有效打击,必须进行跨区域协作,对职业罪犯展开围追堵截。

(二)工作建议

1.加强税源管理

应当摸清税源,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把地下加工厂、游击经营户等纳入税收征管,扫除税收征管的死角,断绝“单货分离”套取出口报关单所需的未税货物来源。

2.加强对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性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注重对出口货物的品种、来源、出口方向、出口口岸和规模等的监控。税源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的调查,对生产性出口企业,要对其生产能力(设备、工艺)和实际产能(时间、产量)实施有效监管。对外贸企业,要注意了解供货企业的产能和变化、出口货物国内流转的途径、出口口岸和利润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视眼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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