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稽查的一般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税营业收入的审查。
1、审查保费收入
(1)审查“应收保费”科目。对财险业务而言,凡发生应收未收保费,其对应科目都应是“保费收入”。对因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采取分期收费的,应全额贷记“保费收入”。注意审查企业有无将分期收取的保费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转收入的情况。
(2)审查“预收保费”科目。对寿险业务而言,应对每笔预收保费时间较长而未结转“保费收入”的发生额进行细心审查。看记账凭证及保险合同,查有无到期而未转作保费收入的情况。
(3)审查储金业务(会计制度叫“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
1)审查“保户储金”帐户下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两全保险等险种的明细帐,看是否有储金业务发生。
2)审查计算保费收入是否正确。税法规定,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例:某保户储金年初余额为900万元,9月底为1100万元,若年利率7.47%,则1-9月应结转的保费收入为:(900+1100)×50%×7.47%×9/12=56万元
3)审查“保户储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是否冲减“财务费用”,根据保险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预定利率计算储金利息,并借:应收利息 贷:保费收入。
4)审查“投资收益”明细帐贷方发生额,若有用储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看是否从该科目结转“保费收入”帐户。有无直接结转利润的情况。
(4)审查分保费收入。
1)通过“分保往来”、“应付分保帐款”、“分保费支出”等科目查看企业有无分保险业务,是否扣缴税款。(会计处理:借:应付帐款——分保人 贷:应交税金)
2)通过“分保费收入”、“应收分保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查看有无分保费收入,应交的营业税是否在初保时缴纳。
(5)审查“保费收入”贷方的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纳税申报中是否扣除了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等项目,按余额交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从今年1月1日始,保险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6)审查“保费收入”明细帐中有关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生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个人代理营销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农牧保险的征免界限。看其保费收入中是否混杂有非人身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
2、审查利息收入
(1)对利息收入按存款、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分别核息的,重点检查存款利息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将贷款利息收入混入其中的情况。
(2)对不分存款、贷款利息收入混在一起记帐的,要分清贷款利息收入,因而要从贷款的单位查。
1)审查“贷款”帐户和贷款合同。
2)审查“保户借款”帐户和借款合同。
3)审查“拆出资金”帐户。
3、审查手续费收入
(1)审查银行存款及现金帐借方发生额的摘要,看有无代理保险业务及分保业务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录。
(2)审查“其他应收款”的明细帐,看有无应收手续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债务人,其对应科目是否是“手续费收入”。
4、审查其他收入
(1)审查“其他应收款”帐户中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明细帐户。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2)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帐,看借方发生额的记录摘要,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的记录。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二)营销费用支出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查
1、审查“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看对非保险公司雇员(营销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2、注意从2002年8月1日起,我省营销员的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的25%(以前为15%),并注意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3、注意审查保险公司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查
1、审查“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外支出”及一些往来科目,看本公司雇员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含实物)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注意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内退”、“退职(辞退)”、“买断”的性质进行适当区分,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分别举例,略)。
(四)财产行为税的审查
1、房产税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卡片帐,看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2)审查“其他收入”及“营业费用-租赁费(贷方)”,看有无房产出租,有无按租金收入计税。
3)审查营业网点,看有无无租使用的房产或以房换地的房产。
4)审查“在建工程”,看有无新建房屋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2、土地使用税
1)审查土地使用证,看计税的土地面积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无租使用的土地。
3)审查有无征用的土地未计税的情况。
3、车船使用税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卡片帐,看是否全部车船都纳了税。
2)审查“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看有无帐外车。
4、印花税
1)审查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贴花
A、注意除农牧业保险不用贴花外,个人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也暂免贴花。
B、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2)审查“拆出(拆入)资金”、“长期借款”、“贷款”科目,看有关借出、借入款合同是否贴花。
3)审查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是否贴花。
4)审查基本建设、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贴花。
二、保险业财务失真的表现形式及税务稽查技巧
(一)固定资产不实
1、以租购建。即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形成帐外资产。
2、以修代建。将购建资金列作费用,形成帐外资产。
3、超规模购建固定资产,将超规模部分挂帐,或拖欠施工单位资金。
4、虚增固定资产,将资金转至帐外。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要采取核对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帐)与实地查看实物相结合,对超规模基建要重点审查工程决算书(审计意见书)。
(二)隐瞒收入
1、当期保费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2、应收未收保费未按规定如实反映。
3、隐瞒储金业务。
4、帐外经营。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应重点核对业务台帐与保费收入,核对保单合同与业务台帐。通过核对来揭露收入失真的问题。
(三)虚列支出
1、违规理赔
1)关系理赔,支付手续费(回扣)。
2)福利理赔。注意审查有无通过向本单位或本单位职工理赔来套取资金列支福利费及以查戡费名义列支差旅费、旅游费。
3)费用理赔。看是否有套取资金,用于一些费用开支。
2、虚列预防费(防灾费)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应重点核对理赔台帐,对一些理赔金额比较大,或涉及交警、银行等关系单位或本部门的理赔,还应进一步抽查业务档案。通过分析金额、有效期、手续、笔迹、发票、图片、代理人资格、可行性等违规线索来发现问题。同时要加大延伸稽查和外调力度以寻求突破。一、税务稽查的一般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税营业收入的审查。
1、审查保费收入
(1)审查“应收保费”科目。对财险业务而言,凡发生应收未收保费,其对应科目都应是“保费收入”。对因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采取分期收费的,应全额贷记“保费收入”。注意审查企业有无将分期收取的保费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转收入的情况。
(2)审查“预收保费”科目。对寿险业务而言,应对每笔预收保费时间较长而未结转“保费收入”的发生额进行细心审查。看记账凭证及保险合同,查有无到期而未转作保费收入的情况。
(3)审查储金业务(会计制度叫“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
1)审查“保户储金”帐户下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两全保险等险种的明细帐,看是否有储金业务发生。
2)审查计算保费收入是否正确。税法规定,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例:某保户储金年初余额为900万元,9月底为1100万元,若年利率7.47%,则1-9月应结转的保费收入为:(900+1100)×50%×7.47%×9/12=56万元
3)审查“保户储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是否冲减“财务费用”,根据保险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预定利率计算储金利息,并借:应收利息 贷:保费收入。
4)审查“投资收益”明细帐贷方发生额,若有用储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看是否从该科目结转“保费收入”帐户。有无直接结转利润的情况。
(4)审查分保费收入。
1)通过“分保往来”、“应付分保帐款”、“分保费支出”等科目查看企业有无分保险业务,是否扣缴税款。(会计处理:借:应付帐款——分保人 贷:应交税金)
2)通过“分保费收入”、“应收分保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查看有无分保费收入,应交的营业税是否在初保时缴纳。
(5)审查“保费收入”贷方的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纳税申报中是否扣除了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等项目,按余额交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从今年1月1日始,保险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6)审查“保费收入”明细帐中有关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生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个人代理营销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农牧保险的征免界限。看其保费收入中是否混杂有非人身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
2、审查利息收入
(1)对利息收入按存款、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分别核息的,重点检查存款利息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将贷款利息收入混入其中的情况。
(2)对不分存款、贷款利息收入混在一起记帐的,要分清贷款利息收入,因而要从贷款的单位查。
1)审查“贷款”帐户和贷款合同。
2)审查“保户借款”帐户和借款合同。
3)审查“拆出资金”帐户。
3、审查手续费收入
(1)审查银行存款及现金帐借方发生额的摘要,看有无代理保险业务及分保业务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录。
(2)审查“其他应收款”的明细帐,看有无应收手续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债务人,其对应科目是否是“手续费收入”。
4、审查其他收入
(1)审查“其他应收款”帐户中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明细帐户。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2)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帐,看借方发生额的记录摘要,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的记录。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二)营销费用支出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查
1、审查“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看对非保险公司雇员(营销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2、注意从2002年8月1日起,我省营销员的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的25%(以前为15%),并注意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3、注意审查保险公司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查
1、审查“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外支出”及一些往来科目,看本公司雇员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含实物)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注意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内退”、“退职(辞退)”、“买断”的性质进行适当区分,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分别举例,略)。
(四)财产行为税的审查
1、房产税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卡片帐,看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2)审查“其他收入”及“营业费用-租赁费(贷方)”,看有无房产出租,有无按租金收入计税。
3)审查营业网点,看有无无租使用的房产或以房换地的房产。
4)审查“在建工程”,看有无新建房屋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2、土地使用税
1)审查土地使用证,看计税的土地面积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无租使用的土地。
3)审查有无征用的土地未计税的情况。
3、车船使用税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卡片帐,看是否全部车船都纳了税。
2)审查“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看有无帐外车。
4、印花税
1)审查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贴花
A、注意除农牧业保险不用贴花外,个人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也暂免贴花。
B、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2)审查“拆出(拆入)资金”、“长期借款”、“贷款”科目,看有关借出、借入款合同是否贴花。
3)审查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是否贴花。
4)审查基本建设、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贴花。
二、保险业财务失真的表现形式及税务稽查技巧
(一)固定资产不实
1、以租购建。即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形成帐外资产。
2、以修代建。将购建资金列作费用,形成帐外资产。
3、超规模购建固定资产,将超规模部分挂帐,或拖欠施工单位资金。
4、虚增固定资产,将资金转至帐外。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要采取核对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帐)与实地查看实物相结合,对超规模基建要重点审查工程决算书(审计意见书)。
(二)隐瞒收入
1、当期保费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2、应收未收保费未按规定如实反映。
3、隐瞒储金业务。
4、帐外经营。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应重点核对业务台帐与保费收入,核对保单合同与业务台帐。通过核对来揭露收入失真的问题。
(三)虚列支出
1、违规理赔
1)关系理赔,支付手续费(回扣)。
2)福利理赔。注意审查有无通过向本单位或本单位职工理赔来套取资金列支福利费及以查戡费名义列支差旅费、旅游费。
3)费用理赔。看是否有套取资金,用于一些费用开支。
2、虚列预防费(防灾费)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应重点核对理赔台帐,对一些理赔金额比较大,或涉及交警、银行等关系单位或本部门的理赔,还应进一步抽查业务档案。通过分析金额、有效期、手续、笔迹、发票、图片、代理人资格、可行性等违规线索来发现问题。同时要加大延伸稽查和外调力度以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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