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证券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注册资本9亿元,是国内最早的八家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业务资质全面。该公司主要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等业务,公司有职工340人。
2004年8月,根据有关线索,某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公司2003年度少申报应税营业收入19181628.35元,调整后该公司2003年度取得应税营业收入134152589.64元,按规定应缴各税费7378392.43元,该公司己缴纳各税费6828226.72元,应补缴各税费550165.71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321248.16元。
二、定性、处理过程和结果
对该公司少申报应税营业收入,少扣缴个人所得法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向该公司追缴营业税528527.92元、城建税5409.46元、教育费附加16228.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6968.69元,并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向该公司职工追缴个人所得税3321248.16元,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6062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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