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3日天山区地税局接群众举报,对我市某保险公司新疆国际保险业务处偷漏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该公司成立于1980年,经营范围: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各类财产保险等业务,在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对该单位的有关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了检查。调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1.企业营销人员分雇员和非雇员两类。其中雇员的工资以工资薪金形式按月发放,非雇员的工资以劳务报酬形式按月发放。2.其雇员工资均按“工资新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非雇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已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形式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1至3月取得劳务报酬没有应纳税所得额,4至6月企业已按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10至12月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此部分收入计算方法有误,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象。4.因其非雇员人多,流动性强,发放劳务报酬以直接划往个人银行储蓄卡形式支付,且发放底册无非雇员本人签名,故举报材料反映其管理人员以非雇员名义进行保费提成一事无法核实确认。根据以上第二项所列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经核查计算,企业2002年应扣未扣非雇员个人所得税274764.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蒋春燕等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计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4764.59元,并对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两倍的罚款计549529.1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滞纳天数226天,应加课滞纳金3104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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