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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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案源管理部门遵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确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为专项检查被查对象,报经稽查局长批准于2006年8月7日下达了稽查任务单,对该企业实施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汇总缴纳。该企业2004年账面营业收入16853855.37元,账面利润额1651099.78元。该企业2005年账面营业收入16038946.80元,账面亏损额1747516.31元。该企业是灌云县国家税务局监管企业,财务核算比较健全。

由于我们对保险业的检查开展的比较少,首先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金融保险业的有关文件,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针对保险业的特点,我们把手续费的提取标准列支范围及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该企业采取了实地检查的方式,在检查中我们采取了逆查法、调查法和抽查法。

1、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5年账面应计提手续费的保费收入160120998.34元,实际列支手续费支出1529800.00元,根据财税(2003)第20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根据此规定,该企业允许列支的限额为1280967.83元,超支248832.13元,超支部份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8832.13元。

2、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4年“管理费用—咨询费”列支了560000.00元,经检查原始凭证,此费用是支付给某检察院的,检查人员对此产生了怀疑,联想到该保险公司的办公楼是从此检察院购卖的,他们之间是否有某种交易,于是检查人员向该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刚开始,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人员有所顾虑,不愿说出实情,检查人员反复向他们宣传税收政策,最后,他们终于打消了顾虑,说出了实情,原来,此笔费用是支付给某检察院建办公楼的赞助费,案情终于真相大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七)各种赞助支出;”。因此该企业“管理费用—咨询费”列支的5600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0000.00元。

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对我们所查违法事实表示认同,并表示以后一定改正,守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五)股份制企业;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七)各种赞助支出;”。根据财税【2003】第20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根据国税发【2000】第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七、加强监督检查。成员企业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可进行监管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该企业应补企业所得税266914.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采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属偷税行为,建议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33457.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该企业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此案的查处,我们深切体会到:

1、管理分局要强化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监管;

2、加强税收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整体纳税意识。通过对该企业的检查,我们认为企业的偷税行为虽有主观的故意,但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没能进行细致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缺少有效监督,也是造成企业偷税行为的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责任区管理力度,使企业偷税念头杜绝在萌芽状态;

3、树立起稽查的威慑力。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除了作好税法宣传和各种政策解释工作之外,要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不管纳税人是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违反了现行法规,就要严肃处理,树立起“打击型”、“执法型”稽查的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为全社会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税收工作沿着法制化的道路前进。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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