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08年底对海口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在检查期间,海口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开发了“丽花城B座”一个项目。“丽花城B座”于2005年7月取得房产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房产,2007年4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海口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产品完工后,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及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向税务机关申报。在检查期间,该公司共销售住宅及商铺面积16779.49平方米,销售收入4305278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16130.27元。经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整,该企业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70312.13元。其中,2006年度,在税前列支土地成本1210051.58元无合法发票;2007年度,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的5张发票入账,金额共计32890000元(其中收款方为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代开发票4张,金额合计31600000元;收款方为某园林有限公司的代开发票1张,金额1290000元。),经深入调查发现,此5张发票全是假发票。该公司以不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3270312.13元,是偷税行为。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2010年1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对海口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追缴企业所得税3270312.13元,并对该公司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即3270312.13元、对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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