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服公司样品赠送未视同销售的税务稽查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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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布置时,莆田市三迪鞋服有限公司作为“两率”异常企业,列为市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户。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莆田市三迪鞋服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系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生产运动鞋、时装鞋等鞋类产品、鞋材及服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华亭税务分局,管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8-2009年度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侧重检查企业的材料帐、产品出入明细账,经实在对企业帐物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发现该企业的存货产品明显短缺的,在存货短缺的事实面前,企业老板看到这次检查人员如此认真,并且是有备而来,不得不提供出企业2009年因新产品开发有赠送样品给客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二)检查具体方法:本次主要是在税务稽查准备阶段进行案头分析。检查人员办案人员在实施稽查前采用方法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及其他涉税问题进行了解,并通过分析,对企业涉税情况做出基本判断、提出初步疑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初步检查方案。办案人员对该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从企业的产、购、销、存、资金、债权、债务、盈亏、基本建?等方面和前次案件的查处情况入手,并结合CTAIS系统中现有的基本信息及发票、征收、评估、稽查等各方面情况的分析,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和税收变化特点,并了解、掌握前次稽查发现的一些疑点情况,从中找出线索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前述一系列的检查工作,结合已掌握的有关线索,因地制宜地采取审计性检查、实地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

三、发现问题:

该公司2009年12月份赠送样品鞋底19306双计282832.9元(不含税)已在账上作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但未作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该公司2009年12月份无偿赠送样品鞋底282832.9元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补2009年12月份增值税282832.9×17%=48081.59元。

(二)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公司2009年度赠送样品282832.9元,应视同销售货物核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82832.9×25%×50%=35354.1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上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决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48081.59元及企业所得税35354.1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081.59+35354.11)×50%=41717.85元。

五、案件分析

无偿赠送样品鞋支出是每个鞋厂经常发生的一项业务,企业往往在纳税申报不报或少报,在检查时我们要注意到其样品开发室的领料情况和发放工资金额,再根据该司年产品平均单价,借以推算出其样品鞋数量和金额。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自产自用、用于赠送的样品,在日常税收管征和税务稽查中,我们往往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在税务检查中我们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从设有技术开发室、样品室单位的相对应领料环节入手,根据企业一年中样品室领用材料的数量金额测算其样品的数量金额。若账上不体现我们也可以用以上料、工、费的金额换算成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二是从产成品的出库环节入手检查,主要是以其出库记录与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核对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会计账面上虽有体现销售收入,但不进行申报纳税,因此,税务管征人员应加强对企业的管征力度,对用大额现金收支的情况应引起重视,并作为重点审核的对象,从中掌握企业可能出现的偷逃税线索,堵塞管征漏洞。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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