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涟水县国税局税务人员通过普通发票风险监控指标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个体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经初步接触,仅2010年该公司就有670万元之多。在对疑点较大的发票进行核实时,发现部分取得的发票票面上开具的项目、金额与合同协议签订的内容及实际项目不相符;还有部分购进材料及入账的成本费用,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银行汇票收款方不一致。税务人员感觉到这些发票背后或多或少会有着一些秘密,于是决定对该公司作进一步查处。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从事房屋开发、销售。该局结合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将该公司主要经营指标与当地同类同期开发产品进行了比对、分析,从错综复杂以及不合经营常规的现象中梳理出两条较大的涉税线索:一是可能存在隐瞒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多列、虚列成本、费用,重点是普通发票方面的核查;二是其他应付款4282.89万元,应付账款172.38万元,可能存在将预收房款、房屋销售款长期挂账不入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收入。
据此,检查人员围绕这两条线索展开了检查。经过检查人员长达2个月的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发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虚开建安发票。该公司开发的此一期楼盘为1-6号楼,其中1-2号楼承包给L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承包水电总价款574.21万元,总决算为766万元。该公司取得L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建筑业发票770万元,多开总额为4万元。
二是虚列开发成本项目发票增加开发成本。在该公司此楼盘一期的开发成本中发现,虹吸排水系统列支开发成本13.5万元,玻璃钢净化池12.6126万元,外购油漆、涂料3.65万元,外购土方3.71万元,外购装潢材料1.2万元。经实地调查,没有上述5项开发成本项目,均属虚列开发成本。
三是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在开发成本中列支。在该公司此楼盘一期的开发成本中发现,该公司与A市花木有限公司签订4万元小区绿化承包合同,所有苗木在合同期内必须100%成活,时间为半年,并负责清理绿化区内的建筑垃圾及回填种植土,提供绿化苗木及合同期内的绿化苗木的栽植养护和防治病虫虫害。款项是付给A市花木有限公司的,却取得了B市某苗木园艺场开具的《某市农业产品销售发票》1份,金额为5.14万元。
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2006年2月对此楼盘一期基础工程打桩、挖楼基础用的木材是从C市木材批发交易市场购买的,C市木材批发交易市场都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没有取得相应的木材发票,该公司就从第三方取得了《C市商业销售发票》1份,金额为5.54万元。
四是取得与实际开发成本项目不相符的发票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该公司对此楼盘一期在开发过程中将阳台不锈钢栏杆、空调铸铁栏杆单独承包给L县某铸铁经营部,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材料、机械、工具、施工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劳务费、安装费发票各1份,金额为14.35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将阳台不锈钢栏杆、空调铸铁栏杆单独承包给L县某铸铁经营部,实行包工包料形式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应当取得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而不应取得建筑安装发票。
五是采取其他虚支开发成本的方式列支开发成本。1号楼小高层(11层)桩基工程承包给D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8万元。结束后因承包方施工达不到该公司发包施工要求,被该公司扣掉9400元,同时取得承包方开具的建安发票7.06万元,而该公司仍按发包合同的金额8万元列支了开发成本。
以上几项共涉及发票20份,涉税金额为63.68万元。
至此,该公司发票背后的秘密被全部揭开。经与企业沟通核实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78万元,罚款39万元,滞纳金1.6万元,共计118.6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